新源县人民医院与李玉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源县人民医院与李玉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初一第一周周记(2020)新40民终10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芦梦璇刘云龙李政 
【审理法官】芦梦璇刘云龙李政 
【文书类型】网名大全2020最新版的判决书 
【当事人】新源县人民医院;李玉旗 
【当事人】昆明市盘龙区邮编新源县人民医院李玉旗 
【当事人-个人】李玉旗 
【当事人-公司】新源县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邢莉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刘云清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邢莉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刘云清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邢莉刘云清 
【代理律所】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源县人民医院 
【被告】李玉旗 
【本院观点】因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比例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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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1 12:29:56 
新源县人民医院与李玉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0)新40民终1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恰普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开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华,男,该院医务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清,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级作文模版     上诉人新源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5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源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华、邢莉,被上诉人李玉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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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源县人民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有误。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护理费应按照护理人数及护理期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过高,一审法院未采用《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0%的诊疗过错参与度,酌定15%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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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玉旗辩称: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正确,其右眼已失明,造成损害是长期性的。一审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合理。一审法院对新源县人民医院划分15%责任也是考虑到其失明造成痛苦及长期损害。护理费认定也是合理的。请求维持原判。
     李玉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源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医疗费14,000元、误工费2756元(212元×13天)、护理费2756元(212元×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13天×4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93,168元(32,764元×20年×6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为444,7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玉旗于2019年2月26日至3月10日以“右眼红痛2天"为主诉入住伊犁州中医院。3月5日行右眼玻璃体切割+视网膜光凝+气液交换术,术中诊断: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Ⅳ期),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出院
视力:右眼0.08,左眼1.0。2019年5月8日至22日,李玉旗以“发现左髋部及左臀部包块4月余"为主诉在新源县人民医院处住院。李玉旗的病情经诊断为,左侧臀部髋部脓肿,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右眼白内障。5月11日行脓肿切开引流术。经李玉旗申请,2019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后续费鉴定。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月12日出具(2019)新医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新源县人民医院在对李玉旗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处置方案和措施符合规范,但病史采集过程不仔细,在用药物前未能详细了解药物过敏史,该医疗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右眼视力下降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李玉旗自身眼疾是造成其视力下降内因,是根本原因,新源县人民医院过错可能是造成视力下降的外因,对目前损害后果作用有限,建议过错参与度大小综合考虑为10%;2.李玉旗眼科手术后出院时的右眼视力障碍相当于伤残等级十级,目前右眼视力为盲目4级,伤残等级为八级。鉴定费5900元由新源县人民医院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双方就诊疗活动是否有过错存在争议,为解决争执尽快解决纠纷化解矛盾,2019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后续费鉴定。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
于2020年1月12日出具(2019)新医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中说明,新源县人民医院在对李玉旗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处置方案和措施符合规范,但病史采集过程不仔细,在用药物前未能详细了解药物过敏史,该医疗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右眼视力下降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李玉旗自身眼疾是造成其视力下降内因,是根本原因,新源县人民医院过错可能是造成视力下降的外因,对目前损害后果作用有限,建议过错参与度大小综合考虑为10%。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新源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李玉旗主张经济损失为:1.误工费,李玉旗主张2756元(212元×13天),其住院13天,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予以认定;2.护理费,李玉旗主张2756元(212元×13天),其住院13天,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予以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李玉旗主张520元(13天×40元),其住院13天,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予以认定;4.交通费,李玉旗主张1500元,结合李玉旗实际住院及鉴定等客观情况,酌定800元;5.残疾赔偿金,因李玉旗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故其主张应为196,584元(32,764元×20年×30%);6.精神损害抚慰金,李玉旗主张30,000元,结合李玉旗的病情及当地经济水平,酌定为20,000元。以上合计为223,416元。故新源县人民医院应向李玉旗支付32,627.4元[(223,416元×15%)-(5900元×15%)]。李玉旗主张的医疗费,因李玉旗在新源县人
民医院处诊疗时并未支出医疗费用,且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新源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玉旗经济损失32,627.4元;二、驳回李玉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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