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与张延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与张延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9 
【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11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晓元贺洁贾玉玉 
【审理法官】程晓元贺洁贾玉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张延东  如何去爱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张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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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延东 
【当事人-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星、王佩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星、王佩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星、王佩 
【代理律所】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被告】张延东 
【本院观点】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张延东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为被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被上诉人张延东支付物业服务费,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转委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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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为被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被上诉人张延东支付物业服务费,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碧
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收费标准有误。经审查,被上诉人张延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关于印发延安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落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安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核定实施方案》《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物业服务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一费制”实施情况及具体费用收取标准,上诉人在新等级评定前已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一级资质,故一审法院根据“一费制”收费标准、上诉人资质等级情况,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判决由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等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虽然主张垃圾费属于其代收代缴费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违约金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物业费用收取、服务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未及时公布项目收支情况、预算方案、业主共同部分经营收益情况等事项,故上诉人提出由被上诉人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幸福作文500字【更新时间】2022-09-20 23:39:39 
延迟退休时间表【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张延东购买了由延安亨昌(集团)益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府小区5-1-701洋房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75.48㎡。房产公司选聘具备一级资质的原告对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4月8日,被告在验收房屋后与原告签定了《翰林府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原告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2.3元㎡/月、公摊水电费0.19元㎡/月、电梯费0.33元㎡/月,车位服务费150元/月。二、被告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的,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1日起,每逾期1日按应付费用的1%交纳违约金。被告收房后向原告提交了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申请,空置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双方约定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按70%标准缴纳。2021年1月,原告将150元/月车位服务费普调至80元/月。原、被告因物业服务质量及收费问题发生矛盾,被告拒付物业服务费及车位服务费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分段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
日(9个月)每月2.3元物业服务费;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2个月)一费制每月2元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880元(11个月)、电梯运行费999.9元(11个月)、垃圾费66元(11个月)、公共水电分摊费575.75元(11个月)、卫生费12元、违约金1024.7元。该诉请未扣除原、被告约定的房屋空置减免部分款项。另查明,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延发改价格【2020】166号关于印发《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的延市住建政发【2021】5号关于印发《延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延安市宝塔区经济发展局、延安市宝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延区经发【2021】13号关于印发延安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延发改价格【2021】19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落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文件确定了对延安市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包括:物业共同部位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门禁、监控、二次加压、设备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扫、垃圾清运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等)及空置房为连续一个月以
上未发生水电费用的房屋。业主因故不使用房屋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因故不使用自有或租赁车位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交纳。物业服务企业除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外,不得再向业主进行其他项目收费,一经发现,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本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一级物业有电梯收费标准为每月2元,购买一类停车位业主停车收费标准每月每辆80元。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在评等定级之前由住建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暂定物业服务等级。其他住宅小区在评等定级之前暂按不超过住建部门确定的原服务等级对应当地确定的基准价收费标准收费。评等定级后,之前收取的费用多退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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