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
的指导意见》及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湖北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经办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
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
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留学、耐用消费品、房产
装修等一切
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四条 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
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以签证时间为准);
(二)贷款人年龄下限原则上应为 18 周岁,贷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
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的特殊规定:
留学贷款的对象为拟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并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
身份;
(二)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
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并在贷款提
用前须取得拟留学国家的入境签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行“专款专用”考试评语家长怎么写的原则,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拟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总价,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同担保方式,确定其最高贷款金额:
(一)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经测算的节日祝福语简短中秋质押品在
贷款期内的实际变现价值,原则上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 90%;
(二)以房产、其他不动产提供抵押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70%,以商铺提供抵押
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65%;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不得超过经调查核实的保证人实际担保能力。
各类贷款应参考客户贷款实际需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质押率、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国家以及我行的相关制度,合理确定客户贷款的额度。
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得银行授予的个人贷高速节假日免费款额度或授信额度后,可与银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用该额度
或分次、循环使用该额度。
第九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期限将根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分别予以规定: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 5 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三)个人汽车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 3 年,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四)个人留学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年。
(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贷担心中考考不好怎么办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优质客户可根据贷款用途情况适当放宽,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 10 年。电脑分辨率怎么调
第十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参照同期同行业以及我行同期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
在贷款期限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方式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可
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确定方式,分段计息;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采用合同利
率,不分段计息。其中固定利率仅适用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目前浮动利率方式的利率调整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
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季、月)一定,从利率调整的次年(季、
月)的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新的利率,分段
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先向我行提出申请,并应向银行提供相应购销合同、协议、入学通知书等消费证明,
以及必要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有效支付凭据。
第十三条 银行应告知借款人有关贷款政策,并对借款人身份、收入、贷款用途及拟提供的担保情况
进行详细了解,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收入状况及担保证明等贷款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银行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
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评估及审查,并及时做出答复。不同意
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及期限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
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
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
理暂行办法》采取受托支付或者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支付,单笔金额超过 30 万元需采取受托支付的方
式进行付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
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发票或收据,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交付的质押品、有关抵(质)押凭证、证明及保单正本等重要资料入库保管,
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保
证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一种以上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以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应具备贷款的代偿能力最强大脑第二季王昱珩
与意愿,贷款人须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相应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质押物应为在我行未到期的湖北银行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
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并办理质押物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抵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应以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对抵押物进行合理评定。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确定应以交易价格及评估价值中较
低者为准。评估机构应是我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办理必要的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如借款人中断投保,银行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保险金额以贷款总金额作为最低投保的价值。投保期应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银行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银行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银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贷款担保范围
贷款担保范围涵盖了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透
支账户的透支本息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
其他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期限及效力
抵押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借款人还清全
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银行应将保险单正本等资料退还借款人,并由借贷双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终止。
质押担保期限自出质人在质押合同签署日将权利凭证或出质财产交付银行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被
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为止。
保证担保期限一般应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为止。贷款担保的效力
除及于担保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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