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支行劳动纪律,对在职人员休假及考勤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我支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管理
(一)事假:在职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处理时,可准予事假。
(二)病假:在职人员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准予婚假3天。
(四)丧假:在职人员因直系亲属(指亲生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请假,按事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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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休假: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每年可休假15天。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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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大班教师个人工作总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一祝词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应取消其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因配偶在异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方又没有探亲假同本人团聚,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本款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原则上,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内的,不批准休探亲假;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外、距离区500公里以内地区的,不批准休探亲假。
在职人员申请休探亲假,需要填写探亲对象、地点等信息,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休探亲假条件的说明,不得利用探亲假进行因私出国(境)旅游等与探亲无关的出行。
(七)产假、护产假、哺乳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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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5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增加产假30天(产后提供证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男方享受15天的护产假。
2.哺乳假: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的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的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八)工伤假:因工伤按公假处理。工伤认定及工伤假办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
二、加班补休管理
(一)加班是指在规定上班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科室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指定事项等必须继续工作的情况。加班前要填写《加班申请表》(见附件2),确定加班日期,做好加班审批手续。加班结束后,干部职工需填写加班时间和时长,加班时长以半小时为单位,加班每满半小时,可记半小时加班时长。干部职工可根据加班时长安排同等补休时间,具体补休时间由审批人结合支行和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工作日上午休假需加班时长3.5小时,工作日下午休假需加班时长3小时。
(二)支行干部职工申请加班审批权限与申请休假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科室负责人加班: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分管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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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室其他科级干部加班:填写《加班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
3.一般干部职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
职工申请加班后,实际未加班的,不得计算为加班时长。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使用的加班补休假,可转下年度二月底前使用,逾期未休的补休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度。
三、休假审批程序
(一)支行管理的干部职工申请各类假期按照下列程序
审批:
1.科室负责人休假: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经分管行领导审核,行长审批。
2.科室其他科级干部休假:休假三天(含)以下的,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休假三天以上的,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核,行长审批。
3.一般干部职工休假:休假三天(含)以下的,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休假三天以上、十天(含)以下的,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休假十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核,行长审批。
4.在职人员原则上只能利用法定假期和年休假申请因私出国(境)事务,无特殊情况不得以事假等其
他假种申请因私出国(境)事务。凡因私出国(境)的,还需按《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生病、公伤、难产、流产、生育、护产、丧假等休假的,除按请假程序申请外,同时将医院证明等有关资料作为申请附件,由各科室留存相关材料。
(三)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者,经科室考勤员确认后,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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