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
第三人**,*。
电脑c盘哪些文件可以删除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赢利模式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宁波黄鱼面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等25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第三人**、**、**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第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其截留的合伙收益款共计800000元(两原告每人获取400000元);2、依法判决全部第三人在其应付的房款限额内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就共同出资房**产开发项目签订合伙协议,约定项目总投资2800000元,原、被告均以**币出资,出资比例各占33.33%,由原告**负责管理资金,原告**、被告**负责销售。合伙期限为******至项目完成之日止。******,原告**、被告**与**签订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坐落于****内占**516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宗**编号为2××**,出让价款为2600000元。事后,原、被告就该宗**自行进行分割并出让该宗**国有土**使用权,
共分割出38份,由被告**负责销售,销售款也全部由购买人直接付款给被告**。该宗**销售款共计6184000元,被告**仅将其中的4**26000元作为合伙收益与两原告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剩余1458000元两原告与被告共同约定将其中的258000元作为房屋办证费用,仍剩余的1200000元应作为合伙收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被告一直主张其未将该宗**售卖完并且拒绝与两原告进行对账结算。事后两原告在起诉前前往该宗**探看,发现该宗**上已经全部建好了房屋并且该宗**已经全部出售完毕。被告**向两原告隐瞒其已将该分割的38份宗**全部售罄的事实,恶意截留合伙收益并且不与两原告分配该宗**剩余销售款1200000元,即根据合伙协议按出资比例(各占33.33%)应当分配给两原告各400000元(共计800000元)的合伙收益。此外,第三人均系案涉宗**的购买人,均能证实被告出售宗**及购**款由被告收取的事实,若第三人未支付清则应当对未付款项承担与被告共同的连带清偿责任。故此起诉。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请的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庭予以驳回。1、双方合伙于****开始,出售**基也于**起至****基本上全部售完,期间我方将售出的**基款4**26000元交与原告方手。********前在****大**三方进行了合伙清算,算下来我方还分别给两原告各**0000元,三方言定剩余事项由被告方处理,包括尾欠清收,剩余几套**基出售,基础设施完善
等,由我方自负盈亏,并表明合伙结束。2、从****售完**基三方表明合伙结束至今,期间原告原告从未提出过合伙清算及主张任何权利。3、原告方未有法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也没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二、原告方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请求法定予以驳回。1、原告方诉称“该宗**销售款共计6184000元”不实。6184000元是原告方对划分38份**基自行定价的预算价,与实际不符。实际上有下浮出售的情况。2、原告方将购买**基户赊欠部分也纳入出售款(因258000元办理不了过户手续,购买人未得到土**使用证过户手续而欠交),与实际不符。3、********前三方清算时言定:①剩余几套(以前属建过祠堂、厕所的位置不好卖的),由我方负责自由处理。②此前已收4**26000元已经三方分配。③办理**用(2010)第15130065号土**使用证契税150000元,需完善基础设施450000元,办过户手续258000元,包括之后办过户需垫付、赊欠、下浮出售、处理人际关系、处理剩余事务工资等均由我方处理,自负盈亏。④我方再拿出给每人**0000元,合伙结束。综上,原告方诉称的理由不实,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第三人**、**、**、**、**、**、**、**、**、**、**述称:我们只希望能把我们的房产权证办给我们,其他的和我们无关。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银行存款利率2020最新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3、第三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第三人均系案涉宗**的购买人,均能证实**出售宗**及购**款由被告**收取的事实,若第三人未支付清则应当在未付款项承担与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合伙协议1份、**收款收据5份、**收款收据6份、**5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额及合伙股份、合伙期限、盈余分配等;原告**实际已缴纳出资116万元,原告**实际已缴纳出资89万元,被告**实际已缴纳出资55万元,合计260万元;
5、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账单4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4份、国有建设用**使用权证、契证,证明原、被告合伙后与**签订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坐落于****内占**516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宗**编号为2××**,出让价款为260万元,已实际支付且已取得国有建设用**使用权证及缴纳契税;
6、售价及截留明细清单、收款收据121份、不动产权证,证明原、被告就宗**自行进行分
割并出让该宗**国有土**使用权,共分割出38份均已卖出且建成房屋,总售价618.4万元,且根据不动产权证亦可证实案涉宗**已售及可办证的状态,被告根据收款收据被告仅将480.6万元用于合伙分配,剩余13**.8万元除去办证费用1**.8万元即仍有120万元被告擅自截留未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即被告应当向两原告支付其截留的合伙收益款共计800000元(两原告每人获得400000元);
五保户
**、关于在**筹建农贸市场的投资协议,证明******两原告、被告与**签订协议,将案涉南北栋**基中间空**建设转让给**,投资、建设均由**负责;
送别 朴树
8、契税完税证,证明案涉宗**的契税在****已缴纳,并非被告**主张的在**后缴纳;
9、证明9份、收据票据14份、收条1份、便条6份,证明****后就合伙开发涉案宗**花费的费用及各项合伙支出,且在****仍有合伙支出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合伙清算并非事实。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