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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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登山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窦胜妙,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琳惠,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霄翔,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招芹,*,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诉被告林招芹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霄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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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金75393.01元、利息4019.35元、违约金3688.77元、手续费750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于2019年10月31日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于2019年10月31日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乐分易”分期业务申请表》,申领了卡号为6228********金穗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表》记载,被告借款用途为个人消费,借款本金为140000元,借款期数为60期,总手续费为21000元、总手续费费率为15%,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被告同意接受前述申请表附属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等的约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4.1及4.3款约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被告
童年歌词八段锦口令加呼吸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业务细则》第十一条约定,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贷记卡分期额度。2019年12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分期本金1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使用分期借款后未按期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没有到庭答辩,庭后提交书面意见,称被告现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赛尔康上班,因深圳疫情无法出庭。被告因生意失败加上疫情的原因欠下很多债,导致无力偿还。被告原本打算卖掉房子还银行钱,因为受疫情影响,房价跌得特别厉害,比我买的时候便宜20万元还很难卖出去,就算卖掉也只够还房贷。希望银行能给被告一次机会,给被告分期每个月还一些,让被告慢慢还款,被告工资不高,没能力一下子全部还清。被告承诺一定按时还款,直至还清全部欠款,被告正在努力,希望原告能体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乐分易”分期业务申请表》,原告核准了被告的申请,可见上述申请表及对应的业务细则、领用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放贷义务,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收益的权利。分期业务申请表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分期手续费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贷记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领取原告的贷记卡并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分期手续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虽然双方就违约金收取有进行约定,但原告已就借款计收了手续费,现主张提前还款并要求以全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再计收违约金,则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将导致被告责任过重,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因此,故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圣诞节甜甜的文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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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招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归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75393.01元、利息4019.35元、手续费75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14元,财产保全费858.51元,合计1806.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6.6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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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蓝斯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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