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汪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汪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6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60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郎晓侠刘峰周磊 
【审理法官】郎晓侠刘峰周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哑光漆【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汪坚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汪坚 
【当事人-个人】汪坚 
【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刘剑锋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剑锋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剑锋 
【代理律所】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 
【被告】汪坚 
【本院观点】农行双城支行与汪坚的劳动关系经法院判决恢复双方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最酷的游戏名
【指导案例排序】四级写作模板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农行双城支行与汪坚的劳动关系经法院判决恢复双方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生效判决认定农行双城支行解除汪坚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责任在于农行双城支行。因此,农行双城支行应赔偿汪坚维权期间的损失。汪坚维权期间应自诉讼开始起至农行双城支行2019年4月28日撤销2015年8月24日决定时止,损失数额就是此间实发工资。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农行双城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47: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汪坚原系农行双城支行职工,因工作事宜,2015年8月24日农行双城支行做出与汪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汪坚不服向哈尔滨市双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双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人仲字〔2016〕第10号裁决恢复申请人(汪坚)劳动关系。农行双城支行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2016)黑0113民初3625号判决书判决恢复农行双城支行与汪坚的劳动关系。农行双城支行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7)黑01民终28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农行双城支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下发裁定驳回农行双城支行再审申请,农行双城支行于2019年4月28日撤销了2015年8月24日对汪坚所有的处理决定并在同日重新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汪坚于2020年4月16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双劳人仲字〔2020〕第16号裁决:1.农行双城支行补发汪坚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9
年4月22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66980.00元。2.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造成工资损失因申请人(汪坚)证据不足,驳回其仲裁请求。农行双城支行对该委于2020年10月16日所做的双劳人仲字〔2020〕第16号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对汪坚的月工资收入3795元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农行双城支行解除与汪坚劳动合同一事经法院审理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恢复农行双城支行与汪坚劳动关系。同时认定农行双城支行对汪坚两次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构成重复处理。故双方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系违法解除,农行双城支行应支付汪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的劳动报酬,给付数额经法院核算为166980元(3795元×44个月)。关于工资损失一事,汪坚放弃请求,故对工资损失一项不予评判。对农行双城支行诉请要求驳回汪坚在恢复劳动合同期间补发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汪坚2015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的工资166980元。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演员刘涛简历农行双城支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不支持补发汪坚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6698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因汪坚为农户出具虚假征信办理贷款以及多人贷款一人使用情况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农行双城支行造成了一千多万元的损失,2015年6月11日农行双城支行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汪坚提起仲裁及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2017)黑01民终2834号民事判泱书判决恢复农行双城支行与汪坚的劳动关系。在该院(2017)黑01民终2834号民事判决书中虽判恢复劳动关系但没有明确恢复劳动关系的时间,并且汪坚在得到最终生效文书后也没有申请执行也没有上班,所以汪坚并没有恢复劳动合同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定农行双城支行支付汪坚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的劳动报酬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另一审法院认定工资数额有误,汪坚在2018年8月24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没有上班没有提供劳动,并不应该支持岗位工资2355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错误,农行双城支行特提起上讼判如所请。    综上所述,农行双城支行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汪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期货是什么
(2021)黑01民终60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花园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光明磊落造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坚。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双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汪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行双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被上诉人汪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