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
词条解释:
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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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 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二、 考试科目的设置
三、 考试日期和时间
四、 考试报名
五、 报名手续
六、 考场设置高速收费
七、 考试培训
八、 考试用书
九、 考试成绩管理
十、 考试纪律
十一、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违纪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李谷一丈夫去世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六章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098日财政部、人事部财会[2000]11号修订发布)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定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 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 考试日期和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周末。(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2011年考试时间:201151415日。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只羡鸳鸯不羡仙歌词
514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515
——
——
900—1130
经济法
四、 考试报名
(一)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 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 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四) 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 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领取准考证的凭据。  
近年的报名费是每科五十元。
六、 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七、 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
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 考试用书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情况,新编201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新编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编写了2010年度考试辅导教材。新编考试辅导教材包含《中级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新编考试辅导教材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和会计实务的操作性,增加了相关例题讲解,帮助考生复习理解考试大纲相关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九、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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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十一、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3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
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有文件删不掉怎么办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3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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