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望、覃燕飞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卫视2022跨年晚会节目单李德望、覃燕飞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月亮的话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 
【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就这样被你感动【当事人】李德望;覃燕飞 
【当事人】李德望覃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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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李德望覃燕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德望;覃燕飞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覃燕飞是否存在侵害李德望名誉权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覃燕飞是否存在侵害李德望名誉权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关于李德望在覃燕飞到其经营的德望药房两次购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覃燕飞已另行以德望药房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作出(2020)鄂058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虽然德望药房确实存在多收覃燕飞价款、出具的购药小票中的药品名称与实际购买药品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尚不构成欺诈行为。”覃燕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已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相关案号:(2020)鄂05民终237号]。因此,覃燕飞在抖音和直播间虽然如实陈述了两次购药经过,但其发布的有关李德望“欺诈消费者”、“赚黑心钱”、“不要脸”的言论显然欠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覃燕飞的上述言论有失偏颇,超出了对经营者正常批评、评论的范畴并无不当;覃燕飞有关“白发人送黑发人”、“不要脸的老板娘”、“破坏人家的家庭”、“把人家家庭搞散”,“跟人家搞在一起”,“在药房上个班就能变成老板娘”的言论,更是与两次购药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直接涉及到李德望的隐私,且覃燕飞直播间点赞人数有几百至上千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覃燕飞该部分言论已构成对李德望名誉权的侵害,其认定事实正确。    至于覃燕飞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的两次购药行为发生后,由于覃燕飞持续在抖音号和直播间发表前述言论,李德望也在中坪村针对覃
燕飞发表过“碰瓷的人”等言论,2020年5月22日,宜都市公安局高坝洲派出所在召集覃燕飞、李德望调解后,双方已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具体内容为:一、双方就在此事件中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相互道歉;二、双方将抖音、等社交平台上有关对对方辱骂、关于双方隐私的内容删除,并不再发布;三、此事就此作罢,不再追究。由于覃燕飞侵害李德望名誉权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进行协调,并已达成调解协议,在没有证据证明有新的侵权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得到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内容也应该以该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为限。李德望要求覃燕飞承担其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前述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本案本身是因为李德望在涉案经营活动中行为存在瑕疵引起,事后李德望也有一定的不当言论,故李德望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要求覃燕飞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不当言论及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的主要判项与前述调解协议内容一致,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李德望和覃燕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李德望、覃燕飞各负担3
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3:12:25 
【一审法院查明】李德望诉覃燕飞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覃燕飞侵犯名誉权事实成立,但却未支持李德望5000元的赔偿请求,李德望对该判决内容不服,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处理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李德望在一审中提供了损失存在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应认定而未认定,处理错误。李德望主张的5000元损失,包括1.公证费;2.为配合公证需要,李德望聘请专业摄像师支出的摄像费;3.为保存公证的录像资料专门购买的储存卡支出;4.因覃燕飞四处投诉,李德望多次到主管部门解决问题发生的汽车燃油费;5.因覃燕飞肆意损毁李德望名誉,李德望出现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焦虑抑郁症状,到医院做专业测评支出的费用;6.精神损害抚慰金;7.李德望因处理名誉被侵害事件,耽误工作产生的误工费。费用1一审法院已认定,对于费用2和费用3李德望提供了完成摄影服务的商家出具的费用收据,尽管未盖章,但该费用系完成公证事项必须发生的费用,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于该证据的形式瑕疵,一审法院应在开庭后给予李德望补充完善印章的时间和机会,而不能直接以“无印章”为由就否定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对于费用4,李德望提供了
充加燃油的票据,并就加油与处理覃燕飞侵权事件的关联性作出了解释说明,一审法院应从客观求是的角度认定交通费损失确实存在,对交通费数额酌情认定,而不是完全不予采信。对于费用5李德望因覃燕飞持续恶意造谣侮辱侵害其名誉的行为,精神压力大、出现抑郁焦虑症状,寝食难安,不得不到医院进行专业精神状况测评而发生测评费用。测评结果为“有(轻度)焦虑症状”。该费用显然属于侵权造成的李德望损失。对于费用6根据测评结果,很显然李德望的精神已出现明显损害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德望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元为宜。对于费用7李德望系个体工商户,因多次误工处理覃燕飞侵权事实,客观上存在误工损失。一审法院对费用2至费用7全部不予认定,认定事实不清,与客观情况不符。二、李德望言论并无不当,不存在“自身有过错”。李德望在覃燕飞四处散播恶意诋毁其名誉、并大肆宣扬其隐私言论的情况下,仅评价过覃燕飞是“碰瓷的人”,该言论系忍无可忍情况下仍然保持克制的一句评论,相比覃燕飞的各种污言秽语,李德望该言论并无不当,更谈不上“自身存在过错”。一审证据《治安调解协议书》,系李德望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为平息纠纷,制止覃燕飞继续侵权而息事宁人、各打五十大板,并不能证明李德望确有过错。且覃燕飞一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德望对其实施了“人身攻击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德望“自身存在过错”,该认定错误。    覃燕飞辩称,不同意李德望的上诉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德望药房存在多收价款、出具购物小票中的药品名称与实际购买药品不一致的行为,不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的认定,属于理解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客观行为的认定。(一)德望药房存在欺诈的故意。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德望药房存在两种行为:1.第一次将实际价格61.5元的钙片,刷了覃燕飞医保卡615元;2.第二次将板蓝根颗粒换成肾宝片,高出约定价格19.8元;将感康换成藿香正气丸,高出标明价格18元。共计多刷覃燕飞医保卡50.8元。在医保系统“进销存”的机制下,在需要输入所售药品名称、数量,由系统自动计算总金额,而不是直接输入总金额就可刷医保卡的情况下,德望药房无论怎么“失误”都不可能出现如此大的错误。而且,德望药房并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根据德望药房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情况,均可认定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二)德望药房作出了欺诈行为。众所周知,医保卡并不具备即时显示消费金额的功能,在刷医保卡购买药品时若想知道具体的消费明细,只有详细查看小票才能知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信任和各自的消费习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不看小票甚至不要小票的情况非常普遍。德望药房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一习惯,通过在消费者无法看见的医保“进销存”系统里更改药品数量、名称,提高系统计算价格而多刷消费者医保卡金额,其客观上作出了相应的欺诈行为。(三)
德望药房的欺诈行为和覃燕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在覃燕飞无法事先知道德望药房医保“进销存”系统实际需扣划金额的情况下,误以为还是在刷所购药品的约定金额,基于德望药房的欺诈行为才作出了连自己都不知情的错误意思表示,造成了604.3元的损失。二、相关法律的理解。(一)德望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的规定,即“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属于欺诈行为。1.德望药房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其故意更改医保“进销存”系统里的药品名称与数量,将价格较低的板蓝根颗粒、感康换成价格较高的肾宝片、藿香正气丸,致使总金额高出原本药品金额50.8元;将一盒钙片更改为十盒,致使总金额高出原本价格553.5元。通过此种行为,德望药房两次共计骗取覃燕飞医保卡内金额604.3元。以上事实已经过宜都市医保局向德望药房发出的《宜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稽查整改通知书》确定。综上,德望药房不仅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还存在未按照约定价格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二)德望药房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德望药房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擅自更改药品数量、名称,致使收款价格高于
覃燕飞实际购买的药品价格。德望药房在自己可以看见收款余额明显高于实际金额、收款药品种类明显不同于出售药品种类的情况下,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覃燕飞在德望药房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用医保卡支付了超过自己应付价款的金额。综上,德望药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三)德望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德望药房利用了虚假的价格手段,将钙片的数量由一盒篡改为十盒、将板蓝根颗粒品名换成肾宝片、将感康换成蕾香正气丸,致使系统计算药品价格高出实际金额604.3元。覃燕飞在刷医保卡前并不能得知系统内金额的改变,因此错误的刷了医保卡,与德望药房进行了交易。根据一般情理,如果消费者知道这一改变,是绝对不会做出刷卡的行为的。覃燕飞与德望药房进行这一交易,正是出于德望药房的欺骗。综上所述,德望药房的行为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的角度分析,都不可能是简单的失误造成,而是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属于消费欺诈。因此,覃燕飞关于李德望“欺诈”、“赚黑心钱”的描述是对事实的客观陈述,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李德望辩称:自2020年4月3日起,覃燕飞先后在“飞凡衣鞋馆”的抖音号上发出抖音和直播视频,四处散播、恶意造谣和侮辱诋毁李德望名誉,
电脑上不了网并大肆宣扬李德望的个人隐私。李德望起诉后,一审法院已判决认定覃燕飞侵犯了李德望的名誉权。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李德望可以要求覃燕飞立即停止侵害,并要求其删除在“飞凡衣鞋馆”抖音号上有关“欺诈”、“赚黑心钱”、“不要脸”等内容的视频。综上,覃燕飞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覃燕飞的上诉请求。    李德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覃燕飞立即删除发布在抖音号为“飞凡衣鞋馆”上涉及李德望个人隐私及有损其经营药店商誉的所有相关视频;2.判令覃燕飞公开向李德望赔礼道歉(在抖音号“飞凡衣鞋馆”、中坪村上公开道歉);3.判令覃燕飞承担李德望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保全、交通费、误工费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覃燕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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