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巧灵、高玲枝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供的拼音和组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8
【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75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莉张友僧穆庆伟
【审理法官】刘晓莉张友僧穆庆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宫巧灵;高玲枝;宫新丽
睛组词两字【当事人】宫巧灵高玲枝宫新丽
【当事人-个人】华为手表太空人表盘怎么设置宫巧灵高玲枝宫新丽
【代理律师/律所】杨中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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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杨中海郑培云
【代理律所】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自己制作音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宫巧灵;高玲枝
【被告】宫新丽
【本院观点】二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致其轻微伤,有东光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该处罚决定书系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所出具,其记载的事实依法应当推定
为真实,原审据此认定二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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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致其轻微伤,有东光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该处罚决定书系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所出具,其记载的事实依法应当推定为真实,原审据此认定二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持异议。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并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但以上卷宗材料系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的依据,而二上诉人对该处罚决定书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其调取证据的申请以及以此证实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
上诉人上诉还主张被上诉人存在重复、检查的费用,但未明确重复的具体项目,亦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二上诉人请求扣减重复费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鉴定费用是被上诉人为确定损失数额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二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宫巧灵、高玲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宫巧灵、高玲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09: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东光县被告宮巧灵经营的百味蛋糕店门口买东西时,与宮巧灵及其家人发生口角,被告宮巧灵、高玲枝对原告殴打治轻微伤,导致原告住院14日。另查明,东光县公安局对被告宮巧灵、高灵枝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宫新丽所受损失为: 1、医药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等,医药费共计9523.1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母亲节寄语唯美短
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原告住院14日×50元=700元。 3、护理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护理期限30-60日,护理人数为1人。一审法院取中间数确认护理期为45日。45日×【44383(居民服务行业工资)÷365】=5471.9元。 4、误工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误工期限60-150日,本院取中间数确认误工期为105日,105日×【33960(农、林、牧、渔业)÷365】=9769.3元。 5、营养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营养期限30-60日,本院取中间数确认营养期为45日,45日×20元=900元。 6、鉴定费及邮寄费,根据原告提交鉴定收费票据计1650元。 7、交通费,根据原告入、出院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500元。 以上原告宫新丽损失共计28514.3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人依法应当赔偿,受侵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二被告主张原告存在重大过错,但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东光县公安局对二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对原告损失共计28514.32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高玲枝、被告宮巧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宫新丽各项损失共计28514.32元;二、被告高玲枝、被告宫新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二被告共同承担26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宫巧灵、高玲枝上诉请求:一、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多判1万元,二审应当予以减除。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买蛋糕,因钱问题发生口角,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蛋糕摊儿掀翻,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后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婆婆推倒,后上诉人同被上诉人相互廝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于事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有视频为证),因此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考虑被上诉人的过错,未减轻上诉人的责任当属错误。被上诉人重复医疗、检查、及同轻微伤无关的费用应减除。被上诉人的鉴定事项并没得到全部支持,所以未支持部分的鉴定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自担。综上,原告
认为一审法院多判1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宫巧灵、高玲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宫巧灵、高玲枝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9民终75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巧灵。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玲枝。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新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儿时审理经过 上诉人宫巧灵、高玲枝因与被上诉人宫新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宫巧灵、高玲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海、被上诉人宫新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宫巧灵、高玲枝上诉请求:一、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多判1万元,二审应当予以减除。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买蛋糕,因钱问题发生口角,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蛋糕摊儿掀翻,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后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婆婆推倒,后上诉人同被上诉人相互廝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于事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有视频为证),因此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考虑被上诉人的过错,未减轻上诉人的责任当属错误。被上诉人重复医疗、检查、及同轻微伤无关的费用应减除。被上诉人的鉴定事项并没得到全部支持,所以未支持部分的鉴定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自担。综上,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多判1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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