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01
我爱你的韩文∙【字 号】陕教规范〔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
《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8〕3号
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
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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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制定。
第六条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设
置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按照学校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七条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超过3年,期间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达到设置标准或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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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怎么去翡翠林第十一条亨氏牛初乳怎么样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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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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