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婴儿名字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摘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也称“了解你的客户”( know your customers, KYC) 或者“客户尽职调查”( customers due diligence,CDD) , 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 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 同时, 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反工作实践说明,客户身份识别是反工作的第一道关口, 其工作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防范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证券
公司开展反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等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进行分析,探索证券公司反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
证券公司在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 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存在一些实施困境, 其中主观方面主要就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认识不足和与经营效益的权衡问题, 客观上是当前人们对反的认识有限, 导致客户身份识别得不到客户的足够配合和技术的有效支持。具体来讲,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主观上存在应付、敷衍情绪。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于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转托管beautymaker,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代办股份确认交易密码挂失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等业务均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存在认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不产生经济效益,并且认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力度不宜过大,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会招致延长服务时间、降低服务质量、客户反感等客观问题,而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又会受到人民银行的处罚,因而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从主观上存在抵触、应付情绪。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出国留学利弊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x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等情况均应进行客户身份重新信息识别,然而对于重新识别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来查实具体情况的工作力度较弱,多数情况依靠客户配合,如果客户不愿意配合进行客户身份信息的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易流于形式。
(二)深入了解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有明显难度。
    客户办理业务时, 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相对容易, 但要深入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资金来源、关联企业、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等信息明显有难度。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大多数客户对证券公司执行“了解你的客户”的身份识别做法难以认同, 不少客户认为身份识别制度与保护客户隐私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二是现行的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客户不履行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客户不提供身份及相关信息时证券公司面临“两难”选择, 如果因此拒绝办理业务担心遭到客户投诉, 如果为客户办理业务又担心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关规定。三是将资料登记、留存视作身份识别。法规规定客户身份识别至少包含“了解、核对、登记、留存”四个步骤,且有持续识别的义务。但由于 “了解、核对”只是过程,无法事后一一验证, 只有登记、留存步骤留有信息和资料,因此造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识别只注重资料登记和留存方面的工作。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识别,缺少可靠的、独立来源的第三方验证。
关于国庆的诗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是确保客户身份识别有效性的基础和关键。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户普
遍不愿意提供涉及个人或公司的详细资料,且变更时也不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有些客户甚至还故意提供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对于居民身份证,目前经办人员仅能通过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加以核实,未能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加以核实。而且对身份证之外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户口簿、护照、台港澳通行证等证件,以及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真伪无法通过第三方机构予以核实,缺乏有效识别手段和技术,给证券公司经办柜员的识别工作带来隐患,无法万无一失的正确识别。另一方面,较有价值的职业、年收入、、住址、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证券公司未获法律授权无法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
同时虽然《反法》里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但如果要核实这些身份信息,必须到有关发证机关登门核查或者电话查询,而经办人员难有时间逐一详细的电话查询, 更别说登门核对了,即使电话查询或登门核对,也不一定能得到及时回复。
(四)客户反法律意识淡薄,不配合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排位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获取客户身份信息的途径主要是客户主动提供,但即便是身份正常、交易合法的客户也常常拒绝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特别是对职业、资金来源、用途、收入状况等信息往往是不予提供或虚假提供。 可是法规只规定证券公司履行上报可疑义务,但没有规定客户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责任,对客户没有实质性约束,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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