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五篇模版]》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廉颇蔺相如列传翻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xx]30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投入的经费和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民办教育或联合社会力量从事民办教育。
金丝熊吃什么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的公益事业,允许投资者或举办者有合理的回报。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和代收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保险费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名目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生必订的课本(教材)费、作业本费、班费、校外活动费、身份证及户口本费、校服和卫生保健费。校外活动包括专题教育、学工、学农、学军等社会实践活动,卫生保健包括疫苗注射、体质检测及疾病防治等。代收费应遵循“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实行统一代购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等用品;住宿费由宿舍房屋折旧费(或租金)、维修费、消防费、水电费、家具及相关配套设施折旧费、宿舍管理人员工资等构成。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上述收费标准的成本,应遵循国家成本会计制度。招生规模原则上按学校设计招生规模计算,严禁将不合理的工资费用支出和设施设备费用计入成本。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按成本和合理利润核算,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小学、初中和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旗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厦门旅游景点大全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但必须在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前15日内报盟市、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编剧天下(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
经济学试题及答案(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在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教育、劳动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教育机构教育成本情况;
(四)学校师资配备及构成情况;
(五)办学经费来源、投资方式等情况;
(六)学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出资人要求取得资金回报的比率。第八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投资回报的因素制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以当地学校的生均教育成本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合理回报和以下因素:(1)学校接受社会各类资助的情况;(2)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3)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4)重点学校的名校效应;(5)学校的生源情况。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更新和管理费用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其收费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第九条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实施学制在半年以上的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调整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实施学制在半年以下(含半年)的短期培训班,按学时收费。
第十条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其生均教育经费不足,按国家规定由当地政府拨付。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突发疾病、招工、招干、参军等)退学和因故开除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学校应一律按国家规定学制分摊至学期,按学生未在校学期数退还给学生;高考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参加高考补习,
安全饮食手抄报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扣除所交学费总额的20%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学生;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的学期数和分摊的学费额收费,收费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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