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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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企业类型具体要求
加计扣除比
政策执行时间政策依据享受优惠时间
一般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
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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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或175%2018.1.1-2023.12.31
财税〔2018〕99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6
企业可以选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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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预缴申报
当年第3季度(按
季预缴)或9月份
(按月预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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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时,就前三
季度研发费用享
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也可以统一
在次年办理汇算
清缴时享受。
100%或200%
2022.10.1-2022.12.31
(2022年四季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公告2022年第
28号
制造企业(除烟草制造业)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
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00%或200%2021.1.1开始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13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
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100%或200%2022.1.1开始
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16号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
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
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00%2022.1.1开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2年第32号
1.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⑴.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⑵.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⑶.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⑷.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⑸.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⑴.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⑵.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⑶.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⑷.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不包括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研发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例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例二、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2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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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前
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会计制度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三、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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