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国际税收问答
国际税收问答
▲1、一家位于美国芝加哥的机械公司向中国某企业销售了20台数控机床,取得了50万美元的利润,这家美国公司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关键看这家美国公司在我国是否有常设机构以及这笔交易是否是通过这家常设机构进行的。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而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是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指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设立的地点。另外,中美税收协定第七条也规定,美国企业通过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其取得的利润可以在中国征税。
▲2. 我国四川有一个水电项目,工程监理由法国一公司派员来完成,工程历时一年零三个月,法国监理人员全程参加。该法国公司取得监理费30万美元,它需要就这笔收入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我国对外国企业的劳务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看这家外国企业在我国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从上述情况看,这家法国公司在华虽没有设立办事处之类的机构、场所,但该公司却派人来我国提供监理劳务,而且在我国境内工作时间较长,所以按照我国税法,可以视同该法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我国可以对这笔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6]694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
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此外,中法税收协定第五条中也规定,法国企业通过雇员来中国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和监督活动,如果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以认为该法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3.日本某公司在深圳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独立经营,并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日本总公司的一项专利才可进行,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深圳税务局在对该分公司征税时应允许其扣除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吗?
答:不允许。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虚拟支付”,税法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不仅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扣除,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租金、利息也不能扣除。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4.某公司属于外商独资企业,08年董事会决议分派2007年度红利,是否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派出境时需要预提所得税?以前年度分派红利是免税出境的,BVI母公司的中国籍公民股东,公司在分派出境时可以代扣带交个人所得税.在执行新企业所得税分派红利预提所得税后,母公司的个人股东是否就不需要再交个人投资收益所得税了?
答:(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
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外商独资企业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如果是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缴纳预提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外商独资企业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分配给BVI母公司的中国籍公民股东的,按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5.A公司为在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如果该公司派职工到进行研修,所需翻译人员由公司派遣,所发生的翻译费用由A公司负担,请问A 公司将翻译费汇往时是否有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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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
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
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公司派遣翻译人员仅在提供翻译服务,翻译费用由贵公司负担时,不涉及营业税的扣缴义务。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依照前款法规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平面广告文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取得的翻译费用,贵公司向公司支付时,应按所支付的金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6.请问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帮母公司推广产品可否收取管理费用? 将涉及到那些税?
答:上述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帮母公司推广产品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应将收取的全部金额按营业税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费,并于期末将该项收入并入应纳所得税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与母公司属于关联方关系,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四十一条特别强调: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
法调整。同时,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8.A公司为上海外资酒店公司,专门提供客房、餐饮等服务,其客户部分是由某旅游公司引介(引介劳务均于发生),A公司和该某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其引介客户提供的业务收入的5%向其支付佣金,问题是:该项佣金费用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如何向某旅游公司支付?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对上海外资酒店公司由旅游公司引介游客提供酒店住宿或餐饮服务,按照引介客户在境内酒店消费收入的5%支付旅游公司佣金,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旅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交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旅游公司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上海外资酒店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在向支付佣金时,按佣金的5%计算扣缴营业税。
(2)2008年以前执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汉语我爱你怎么说
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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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法规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转手绘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旅游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上海外资酒店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在向支付佣金时扣缴所得税。
▲10.有种意见认为,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不应该支付商标使用费。其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能税前扣除。这个说法合理吗?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假释的程序企业内营业机构,是指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而上面提到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我们理解是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企业。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属于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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