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始,企业购买古玩、字画,财税⽅⾯都要这样来处理!
提醒:规则有变,占⽤你⼀分钟时间,看上图,设置⼀下。
张熙庭会计之⾳(zhanlueyusuan):我们昨天分享了《变态级思维!⼤⼿笔!⼀般⼈想不到!我想知道:会计⼈看了后,你们都作何感想?》。这个⽂章,欢迎在⾥讨论⼀下。争取把那没有公开的“10万字”给推理出来。
张熙庭会计之⾳(zhanlueyusuan):我在6⽉27⽇分享了《刚刚!⼜⼀个“税收筹划”⽅案被堵了!不得不承认,这在以前,确实是⼀个好计策!》。这是因为6⽉22⽇,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这第17号⽂件的第五条内容,对以往的政策做了修改。看下图:
既然政策修改了,我们今天就重新理理,看看以后应该怎么做。
本期议题
企业购置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财税处理
污到你那里滴水不止的说说文问题
为了提升企业形象,有些纳税⼈会购置⼀些古玩、字画等来装饰办公环境。对于这类艺术品⽀出,如何进⾏财务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时点是购置还是处置环节?今天,笔者将结合案例来分析⼀下。
案例
A公司为五⾦配件制造企业,2020年1⽉花费800元购置两只仿古摆件装饰前台;2020年12⽉,花费10800元购买某现代书法家国风题词字画两幅,挂于公司会客厅背景墙以及董事长办公室。
A公司在202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时,800元的摆件⽀出由于⾦额较⼩,作为办公费⽤⼀次性税前扣除;对于购买的当代书法家字画,公司列⼊固定资产,由于⽆法估计使⽤年限,暂未计提折旧,不能确定如何税收处理,并提出如下问题:
1. A公司可否按照购买价值10800元⼀次性税前扣除?
2. 如果分期折旧,受益期间如何确定?
3、对于具有投资价值的字画,是否需要年末评估其价值变动?
分析
近⽇,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政策征管⼝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关于⽂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购买的⽂物、艺术品⽤于收藏、展⽰、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税务处理。⽂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适⽤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件出台前,对于2020年度之前关于古玩、字画⽀出的处理,部分税务局也给出过执⾏⼝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7〕7号)中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付的相关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中规定,纳税⼈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363
(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363号)关于“从拍卖⾏竞拍购⼊的物品,可否以拍卖⾏开具的⼿续费发票上注明的拍品价格⼊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
⽀?“这⼀问题明确:
根据拍品具体情况⽽定,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货币资产,⽤于⽣产经营,可以列⽀按规定税前列⽀扣除;如⾼档字画、瓷瓶等物品,与⽣产经营⽆关,可以按会计制度⼊账,但不准税前列⽀扣除。
(四)湖南省怀化国税局12366在回答“企业购买的名⼈字画记⼊哪个会计科⽬?所提折旧或摊销⼀律不能税前扣除吗?”这⼀问题时,作出如下答复:
这部分资产价值记⼊哪个科⽬,⽬前没有统⼀的规定,具体要看购⼊资产的⽬的,是投资性质的记⼊固定资产或⽆形资产,是经营性质的应该记⼊流动资产。如果记⼊固定资产或者⽆形资产,就涉及折旧或摊销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这部分折旧或摊销⼀律不能税前扣除,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条规定,与经营活动⽆关的固定资产或者⽆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般的企业购⼊名⼈字画确实与经营活动⽆关;但如果⼀个企业经营与字画有关的项⽬,购⼊名⼊字画为了吸引顾客前来欣赏,提⾼企业知名度,增加其商品的销售机会,那么这部分折旧与摊销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不能⼀概⽽论。
优税智云税务咨询杨波分析:
⼀、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2020年度以前购⼊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税务处理,⾸先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以确认这些物品是否属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收⼊取得直接相关,并根据不同⼯艺品的性质确认扣除的时点是采购还是处置环节。
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购⼊的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件基本已经涵盖了主要⽤途:即⽤于收藏、展⽰、保值增值的,应作为投资资产进⾏税务处理。⽂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因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将“投资资产”的范围做了扩⼤或补充,即增加了“⽤于收藏、展⽰、保值增值的”等⽂物、艺术品。也可以说,新政策的规定回归到“投资资产”中“投资”的本质,不仅仅限定到对外投资的股权和债权,也包括对内投资的特定资产(⽂物、艺术品等)。
⼆、会计处理
对于购⼊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会计处理,⽬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需要我们判断该物品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因为有些艺术品具有显著的升值趋势,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企业在持有该艺术品的期间,其价值在升值⽽⾮贬值,也就是不认可折旧的过程。
本⽂借⽤"瑞华研究"的观点分享⼤家参考:
企业应当在购⼊⼯艺品时,明确其持有意图,将外购的⼯艺品按照其持有意图分为以下三类:
1. 普通⼯艺品,其购⼊的⽬的主要⽤于装饰,单价较⼩,未来基本没有升值空间。
对于普通⼯艺品,其购⼊的⽬的主要是装饰,属于与企业⽣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持有⽬的,且其使⽤寿命预计超过⼀个会计年度,因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建议列报为固定资产,在适当的年限内(例如预计经营年限)内计提折旧。对此类固定资产,如果未来预计也可以转售,则可以为其确定较⾼的预计残值率。如果⼀次性购⼊数量较多、单价较低的普通⼯艺品,也可按照是否为每件⼯艺品单独设⽴卡⽚管理,以及单价⼤⼩等,计⼊低值易耗品或者长期待摊费⽤核算。
2. 长期投资收藏品,如名家字画真迹。其购⼊的⽬的虽然也有装饰、提升品位等⽅⾯的考虑,但主要
的意图是长期持有,未来出售以获取升值收益。
对于长期投资收藏品,由于其最主要的持有⽬的为投资升值,该主要持有⽬的与企业经营的关联度较低,因此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属于投资性资产。
对投资收藏品⽽⾔,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后续处置获取升值收益体现出来的,⽽不是通过持有期间的⽇常使⽤体现出来的,因此不对其计提折旧或摊销。鉴于此类收藏品的价值在于其“唯⼀性”,不同字画价值差异很⼤,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建议采⽤“成本——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如果发现此类收藏品的市价发⽣严重或⾮暂时性下跌时,即考虑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经计提不得转回。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投资收藏品可按其账⾯价值列报为⼀项“其他⾮流动资产”,并在附注中披露其明细情况。
重阳节图片20223. 短期投资收藏品,购⼊的⽬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取收益。
对于短期投资收藏品,其持有的⽬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取收益,较为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的“存货”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的材料和物料等”。因此,可⽐照存货采⽤“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后续计量模式。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附:
中秋 祝福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政策征管⼝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全⽂有效成⽂⽇期: 2021-6-22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步深化税收征管改⾰的意见》,深⼊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缴费⼈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政策征管⼝径问题公告如下:
⼀、关于公益性捐赠⽀出相关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的运费、保险费、⼈⼯费⽤等相关⽀出,凡纳⼊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未纳⼊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购买⽅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发⾏⽅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企业发⽣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中国的父亲节是哪一天
2.发⾏⽅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条第⼀款的规定进⾏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该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项和第(⼆)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投资者⽀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额,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使⽤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使⽤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物、艺术品⽤于收藏、展⽰、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税务处理。⽂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的收⼊时间确认问题
巡回检察组米振东身份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额的⼀定⽐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制原则确认收⼊。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的时间确认收⼊。
本公告适⽤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22⽇(本⽂完,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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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每⽇税讯、张熙庭会计之⾳(zhanlueyus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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