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2⽉12⽇)
问题1:员⼯购买东西,个体⼯商户开的定额发票可以报销吗?
只需要⼀个收据和定额发票就可以吗?那么收据的格式应该是什么?
解答:
对于属于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包括定额发票,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也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对于收据的要求,属于企业⾃⼰内部规定,可以由企业⾃⼰做出。
问题2: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开了张劳务票来抵减扣款⾦额,让我们全额开票,这样可以吗?
我们公司有个客户,由于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扣款,正常来说,我们是做销售折让,在发票上打折扣的,按折扣后⾦额收款的。但是这个客户不同意,⼀定要⾃⼰开张劳务发票给我们,然后我们全额开发票。但是付款就按扣款后的⾦额付款,这样可以吗?和客户沟通了很久,客户坚持要这样做,还说他们对其他供应商都是这样的,我总觉得这样不⾏,但是⼜不到相关⽂件⽀持。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折扣折让⾏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销售货物并向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后,由于购货⽅在⼀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给予购货⽅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为,销货⽅可按现⾏《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全部联次⼀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章。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为:
(⼀)为他⼈、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描述,对⽅开具劳务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涉嫌虚开发票;你们如果接受对⽅开具的劳务发票,也是“让他⼈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样涉嫌虚开发票。
问题3:⾃产⽔产活鱼销售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解答:
⼀、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业⽣产者
【优惠内容】: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的单位和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产品应当是列⼊《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五条第⼀项
2.《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五条第⼀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的纳税⼈(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
四月简单心情说说(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料作物的种植;
(2)海⽔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凡属于国家发展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不得享受《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项
骂人的一段话2.《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项、第⼆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范围(试⾏)〉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从事“四业”的个⼈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四业”的个⼈或者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2004年1⽉1⽇起,农村税费改⾰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或个体
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试点地区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爱如潮水 歌词
2.《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问题4:请问存在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如有,如何会计处理?
CPA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关于售后回购的收⼊实现确认中有表述:“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可是售后回购⼀般来说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不确认收⼊,这与上⾯那句话的表述是否存在⽭盾?想请教各位⽼师,是否具有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呢?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在现实中⼜是怎样的⼀个⽅式表现?
解答: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第三⼗⼋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等。企业到期未⾏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确认⾦融负债,同时确认收⼊。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评估客户是否具有⾏使该要求权的重⼤经济动因。客户具有⾏使该要求权重⼤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种情形有规定进⾏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条规定进⾏会计处理。
因此,售后回购通常会存在三种情形:
⼀是:企业和客户约定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存在远期安排;
⼆是:企业有权利回购该商品,即企业拥有回购选择权;
三是:当客户要求时,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客户拥有回售的选择权。
将上述规定,总结如图1-2-1所⽰:
因此,存在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即上图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与“应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案例】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销售回购财税处理
2020年6⽉30⽇,甲公司向⼄公司销售⼀台设备,销售价格200万元(不含税);同时双⽅合同约定两年后,即2022年6⽉30⽇,甲公司将以120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回购该设备。双⽅在销售与回购时开具增值税专票,税率按照约定付款时的法定税率开具,实际⽀付款项按照专票的加税合计⾦额⽀付。
关于桥的对联问题:甲公司在整个销售回购的财税处理
解析:
1.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负有在两年内回购该设备的义务,因此,⼄公司并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该交易的实质,是⼄公司⽀付了8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两年的该设备的使⽤权。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会计处理。
根据案例中给出的条件,可以判定该类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只能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1)收到销售款时:
借:银⾏存款 226.00万元
贷:合同负债-⼄公司 2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万元
如果⽤于售后回购的设备是企业存货的,还应将该设备转⼊“固定资产”科⽬;如果已经在“固定资产”科⽬,则不需要调整。
假如该设备原本是甲公司⾃产设备,原计⼊的是“产成品”,账⾯价值120万元,则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0.00万元
贷:产成品 120.00万元
(2)设备折旧
①假如该设备的预计使⽤年限为10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假如采⽤年限平均法折旧,则2020年度应
计提折旧额
=120*6/(10*12)=6万元。
2020年度应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6.00万元
②2021年度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2.00万元
一句话恭祝乔迁③2022年度应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6.00万元
(3)租⾦收⼊分摊
①假如采⽤直线法对租⾦收⼊进⾏分摊,则2020年度应确认的租⾦收⼊=(200-120)*6/(2*12)=20万元
因此,2020年确认租⾦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 20.00万元
②2021年确认租⾦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 20.00万元
重庆的旅游景点③2022年确认租⾦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 20.00万元
(4)2022年6⽉30⽇按合同约定回购:
借:合同负债-⼄公司 1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0万元(120×13%)
贷:银⾏存款 135.60万元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1)增值税:双⽅约定相互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就是纳税义务产⽣时,所以甲公司应按照开具发票的⾦额确认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虽然会计上没有确认商品销售收⼊,但是已经满⾜了税法上关于收⼊确认标准,因此应该确认应税收⼊,同时确认销售货物的成本。鉴于会计上没有确认收⼊,⽽税法要确认收⼊,因此应进⾏“视同销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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