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研究_郑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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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研究草药
郑天祥
作者简介:郑天祥(1970-),男,汉族,福建福州人,本科,闽江学院经济师。
摘要:今年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改后的第二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国民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一年的时间内虽然政府有一些举措,但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依然有很大的问题。本文详细阐述了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义及其征收范围并论述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管理;问题研究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及其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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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定义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也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与征纳过程中调整自然人与征税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境内不管是有住所,还是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和境内得到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国境内不居住且没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在境内生活不到一年时间的个人,可以从中国境内得到所得的,均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
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很多,但大体分为两类,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所得。具体则可以划分为如下十一个子类:个人工资或薪资所入,个体工商户通过生产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通过发表稿件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获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特指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并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缴入国库,并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行为报送给税务机关。此外,代收扣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到目前为止,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式。
(二)自行申报
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申报特指特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金额和项目,并自行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这就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当特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符合以下五种情形时,须自行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以其在聚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被世界各国
誉为“社会稳压器”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也不断地加大。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如何通过宏观调控来实现财富的平衡以及社会的稳定,针对这些问题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许会起到缓解作用,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在征管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税制模式不够完善1、税制模式不合理
现阶段主要实行的纳税方式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利率和征收对象具有一定的分选性,即依据同类别进行扣除和征收;二是工资源代缴扣。这种纳税制度容易导致纳税的失衡,使得不同税务对象和纳税项目税负不均,使得那些收入途径较多的中高层阶级不纳税或者进行部分纳税;但对于收入途径较少的底层阶级人员却要承受更多的税收,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原则,而且会很轻易的被利用税法的漏洞,将大的整体收入拆分为多个小的收入项目,以便逃税、偷税。
2、税率结构不合理
现阶段的税率结构冗杂、繁琐,这对纳税个人或者纳税机关的正常、正确纳税带来了很大不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一般是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然而现在的工资界别分化过多,二是边际税率实行了过高的征收,三是有些支付苛刻缺乏依据,例如区别对待薪金和劳务报酬征收范围并对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加成征收等。
3、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制定策略需要继续提高
目前来看我国有两种基本的个税方式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计税率,相同的受益之中用的税率竟然还是一样的,这种理论应用在现实中无疑是缺点层出,显示出一个税收歧视和税收不公的特点,这样无疑是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相背离。于此同时,税率的分级过多,这个税收的实际行动制造了很大难度,造成了不必要的财力和物力的浪费,总之,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制定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二)征管中存在漏洞
1、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方式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在代扣代缴的征收中,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扣缴局限于容易控制的账面工资薪金,而一些账外收入并没计算在内,使得纳税人未达到应扣尽扣。同时也存在扣缴义务人协同纳税人进行偷税的情况,如劳务报酬所得。在纳税人以个人独立方式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扣缴义务人)一般以现金支付,为减少支出,往往和纳税人达成协议不扣或少扣税款,使此块征税形成空白。另外,扣缴义务人主动扣缴税款观念淡薄。
2、收入来源不透明,现金管理混乱,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纳税人收入
在目前社会中,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途径多而且复杂、隐蔽,使得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如兼职取得的
报酬、个人单独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财产的出租、转让收入,这些收入有的零星、分散,有的隐蔽、来源渠道多,监管难度大。企业发给个人的奖金、补助、福利等通过个人开具公务费用票据来报销,既可以列入企业成本,少纳企业所得税,又可以隐瞒个人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现金交易多,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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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掌握。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付现金实现的管理制度等,造成税务机关只依据账务记载难以查清个人实际收入额,使得个人所得税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
3、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个人的信息困难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未达到较高水平,与各部门的协税制度也未全面建立,不能全面的集纳纳税人信息,导致对大量隐性收入不能如实的征收,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现行的状况,其难度因素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1)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难以核实;
(2)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工作量较大且成本高;
(3)自行申报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4)软、硬件设备不够完善;
(三)征收范围不够全面
1、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狭窄
虽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包括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但事实上在课税范围中仍然存在漏洞。如对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农、林、牧、渔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将这部分人中的高收入体排除在了纳税范围之外;对于居民炒股炒房等不少资本项目下的财产转让所得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完整,不仅减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同时也不利于发挥税收的矫正扭曲行为和提高国民道德方面的作用。
2、过多的减免项目缩小了征税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免税项目10条,免征项目3条,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虽然可以起到鼓励和引导大众纳税的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既
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又侵蚀了税基,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功能。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部分奖金予以免税,其实奖金本身就是一种鼓励措施,再进行免税是双重鼓励,意义不大,而且客观上也缩小了征税范围。
(四)应该放宽纳税人的应有的权力
在一起多好歌词国家的所获得的税收最终会体现到国家的经济能力上去,然而,当前我国存在太多的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比如说昂贵的医疗费、艰苦的学习条件、拥挤的交通、高居不下的房价,从这些方面可以看来,我国的提供给民众的社会服务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样会导致纳税人质疑政府的税务宣传。再者,我国传统的官僚思想甚为严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都不怎么具备要给予纳税人尊重的意识,更有之,部分官员的贪污腐败,使得民众更不情愿把钱交给国家管理。所以,国家官员需要利用自己的能力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多方面的社会服务,同时尊重纳税人各方面的权力,如此才会使得民众愿意纳税,踊跃纳税,而不至于想方设法逃税,从而进入一个共利互赢的良性循环。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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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与约束同行
1.公平,是个税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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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公平的个税税率的确定。当前,我国的个税税率处于国际水平的中高层,所以,个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整个漫长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需一步一步的降低税率。较低的税率会增加民众的收益,同时也会大大的增强民众努力获取更多收益的动机,如此一来,民众收入增多了,政府的税收也增加了。这也就是说,高税率不如一个合适的、较低的税率。
同时,可采取分项与综合双线并行的征收策略,在年间则按分项的策略进行预缴,而在年末的时候进行综合清缴。再者,应制定合理的减免规则,对于某些纳税人应进行相应的减免,这一切需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减免规则执行。
2.处罚,是个税制度执行的保证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需要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逃税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的处理,绝不姑息养奸。只有这样才会给那些试图逃税漏税的人警惕,从而维护税法的公平行。
3.代扣代缴,是个税制度的人性化体现
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政府需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有效的、人性化的收缴方法。即使是在税务制度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代扣代缴的税务制度也一直在处于不断完善
当中。故在我国需出台更加详细的代扣代缴的办法,以完善整个税务制度。对于不执行相关代扣代缴的行为,应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罚并同时追究其相应责任。
4.奖励,是个税制度的催化剂
仅仅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管理整个税收的收缴是不够的,在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政府应该对积极纳税的行为进行鼓励奖励。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法,建立纳税信用机制,并根据相应进制予以奖励等等。
(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规范
税务代理在整个税收的过程中是持中立立场的,它不偏袒任何一方。它应该根据国家税法制度来计算税收所得,保证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均不受到侵害。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成为真正的社会服务机构,从而更好地促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三)完善信息通道
1.利用信息化的征管手段。
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在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构筑互联网络,多渠道获取信息,实现纳税人信息的共享和多向核查,从而增强税源的监督。
2.规范现金结算制度,实行实名制的存款方法
对于现金结算应该制度相关方案,对于可以利用转账结算却没有采用的,需根据相应方案进行处理。采取实名制的存款方法,这样可以将税务信息与个人的信息绑定起来,同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整个纳税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纳税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系字组词
3.出台举报奖励方案
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方案。鼓励民众举报偷税漏税行为,并根据相应的方案给以举报者相应的奖励。
(四)对阳光税务的建议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政府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建议如下:
1、政府需接受民众的监督,增强各项开销的透明度,对于政府的各项开支情况,每年应以报告的形式向民众公开,以向纳税人说明财政的去处。
2、政府应利用税收收入为民众提供更好更多的社会服务,让纳税人体会到纳税的权力。当然,在整个过程中最好要求民众参加,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官民合作,而且能加大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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