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及依据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分类、作用
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
在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美国恐怖片大全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58年—1978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应该退休。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目前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个词语了。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了,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补发退职补助费。
㈡本企业工龄
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对本企业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它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专门从事革命工作或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
㈢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国家干部、工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本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包括了连续工龄;但一般工龄又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
例如,王某1950年进入私营机械厂当电工,1955年离厂到电子原件厂当电工,继续工作至1985年从未间断过。那么他的连续工龄应从1955年初到电子原件厂当工人算起,共30年。而在机械厂工作的5年,不计算
连续工龄,只能计算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就计算为35年。
1958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草案)》中规定“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二者合并使用作为确定职工退休时的条件之一,这一点主要是为了照顾解放前的老工人。在旧社会,这些老工人职业不固定,一般“连续工龄”都不太长,如果只将“这续工龄”作为划分退休条件的依据,一部分老工人很可能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到1978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方正式确定按“连续工龄”长短,审定退休条件和退休费待遇。
国务院国发[1981]161号、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
休、退职。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有什么好听的歌啊
㈣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时,就是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他离退休时为止的时间。
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干部。但在企业对干部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都习惯叫“连续工龄”。实际上,“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相同的,都是一个意思。“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确定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主要依据。
工作年限与工龄津贴
工作年限与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讲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才能计算工龄津贴,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一定都能计算工龄津贴。因为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如孙某,1947年9月至1952年7月在私营商店当店员,1952年到国家机关工作,本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发工龄津贴。建国后
(1949年10月1日—1952年7月)孙某在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属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所以,1949.10.1—1952.7在私营商后的工作时间和调入国家机关后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计发工龄津贴。
㈤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参加革命工作时
北京宠物用品批发市场
间,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管理干部时,了解干部是什么时候参加革命。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则作为离休条件之一和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
在办理离休和退休问题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以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革命工作来划分。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革命工作”的问题;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确定工作时间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在计算方法上也有区别,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这样规定:“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工作年限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因此,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时间不一定都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包括参加工作以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⒉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专题论述)。
⒊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国家目前还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待国家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暂行办法》出台后,再作介绍。
怎样重装电脑系统㈥折算工龄
初二作文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交通卡查询“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
康。
工龄折算办法: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锑、锰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或从事X射线工作的,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一年,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三年,其工龄按1年3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
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西藏工委精减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劳动部[1963]中劳护字第125号《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基层干部,可以和工作条件相同的工人享受相同待遇的折算工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其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已作退休退职处理的从事过X线工作的人员,不再重新改变其待遇。——[1965]中劳薪字第248号、[19
66]会险字第47号
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办险字[1991]1号1991年1月17日
三、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
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
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号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号
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1957]3021号
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1980]144号
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号
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文化大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