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版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2016版)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的歌词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 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会计专业的就业前景和方向(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快闪视频(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并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情人节短信祝福语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多媒体设计与制作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互联网网页,互联网网页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撤销婚姻的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一)社会工作师;
(二)心理咨询师;
绘画入门
(三)律师;
(四)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人数、编制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离岗信息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