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探讨
[摘 要]对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处罚,我国刑法作了具体规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有相关条款。文章分析了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独立犯罪化,并提出具体立法设计,以期对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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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第二个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第三个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其不足主要有三点:
1.花漾甜心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的缺陷
北京有几个机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意味着要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
中国经典爱情电影以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这就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其一,对交通肇事没有当场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如:在寒冬,仅被撞成轻伤,甚至连轻伤都没有而暂时昏迷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冻成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依现行刑法逃逸者的先前交通肇事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无法追究其逃逸的刑事责任。其二,对行为人不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如: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将违法进入的行人撞伤,驾驶员既未救助也未报案,而是离去,该行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对此事故,驾驶员不负主要责任,从而无法对其逃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种情形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后果都很严重却无法定罪处罚,极不公平。
2.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缺陷
不能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①依刑法理论,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具有同一的罪质,凡超出其罪质的范围,则该加重情节构成其他犯罪。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罪质范围: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故意,后者是犯罪过失;客观方面,后者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前者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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