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东、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爱情回归线【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46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丁德松汪铁刚
【审理法官】杨帆丁德松汪铁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防冻液多久换一次合适刘海东;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海东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海东
【当事人-公司】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玲玲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陈曦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赵秀梅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玲玲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陈曦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赵秀梅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玲玲陈曦赵秀梅
【代理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海东
【被告】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证据一、证据三系被上诉人提供发布的内容,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案涉房屋于2019年9月29日交付,较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2018年4月30日延期交房517天,自双方草签购房合同至被上诉人实际交付房屋,政府通知停工限产的天数为541天,停工限产天数多于延期交房天数。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执行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据交换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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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于2019年9月29日交付,较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2018年4月30日延期交房517天,自双方草签购房合同至被上诉人实际交付房屋,政府通知停工限产的天数为541天,停工限产天数多于延期交房天数。双方合同约定,对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推迟,出卖方可以据实顺延,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逾期交房
构成违约。上诉人主张以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作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天数顺延起算日期,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双方于2016年5月29日草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作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天数顺延起算日期,并无不当,应予维护。关于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结构变更的问题。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合同所附《房屋平面图》仅为示意,具体以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补充协议中约定了阳台、空调位、管道井等部位根据设计需要或为遵守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调整不属于设计变更,且双方均遵守设计部门的最终设计成果。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阳台的变更难以认定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刘海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元,由上诉人刘海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0: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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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奔驰跑车多少钱民事判决书
(2020)冀10民终4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5954146906。
法定代表人:马鹏滨,该公司副总经理。12306每天几点放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梅,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约定王菲
上诉人刘海东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42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海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被上诉人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赵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海东上诉请求:1.请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有非常充分的合同条款依据、违约事实依据、维权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上诉人(以下称开发商)关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17年8月4日,被上诉人才取得施工许可证,此前的施工行为属于违法状态,对该项目不构成不可抗力。被上诉人承诺交房时间是2018年4月30日,此日期后属于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从房地产建设开发市场惯例看,边开发、边建设、边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系常态”,不符合人民法院应有的原则立场,也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误读。被上诉人逾期交房516天,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通知收房之日),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单方证据认定停工限产天数,未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建筑工地仅有一部分施工环节在特殊天气应予停工,不是一律停
工,室内工程可以施工。一审法院以政府要求停工天数高于逾期交房天数粗略概算认定被上诉人并无违约,不符合裁判规则。2、开发商私自变更结构形式、户型影响使用功能,缩减小区绿化影响全体业主利益,应向业主作出赔偿。根据合同中的户型图显示,在主卧和客厅外侧的阳台是一体的、联通的。被上诉人的楼盘宣传彩页也将独立“阳光花房”功能的通透大阳台作为该项目核心卖点之一,被上诉人私自变更后,大阳台被拦腰截断,主卧和客厅无法从这一侧连通。另外,被上诉人未经业主同意将房间尺寸私下调整,竣工房屋尺寸与合同尺寸不一致。一审判决以网签备案合同条款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不正确的。网签备案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被上诉人承诺交房日期已过,按原先草签合同的日期无法备案,只能再签一份以作备案之用,被上诉人向业主承诺仍以草签合同为准。即使按照网签备案合同来看,以上结构形式、户型变更和尺寸调整,并不属于开发商可以自行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合同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范围,并未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
廊坊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依据双方合同之约定
不可抗力免除答辩人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导致天数顺延是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依双方签订的草签合同、正式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交付推迟,我方可以据实顺延,所以,依照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发生天数顺延的,我方免除相应之赔偿责任。以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作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天数顺延起算日期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且政府下达的停工令针对的是开发商的施工行为,并不区分该施工行为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2、上诉人认为在应交房日期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系对《合同法》第117条在适用上的理解错误。《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本案事实是双方签订合同后,我方就开始进场进行拆迁、建围挡作广告的喷涂作业、搭临建、做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我方没有违约,而是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因素一直呈连续状态,导致我方交房日期发生顺延,我方未违约,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3、停工限产天数证据来源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安监站,非我方单方作出的,政府在辖区内下达的停工令包括渣土清运等作业,室内工程的渣土清运等同样受到停工限产措施的影响,并非上诉人想当然认为室内作业不受停工限产影响。二、上诉人所谓变更户型、尺寸、缩小公共绿地等上诉主张不成立,依法应
予以驳回。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草签协议)约定: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最终测量的面积数据为准。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仅为示意,具体以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认可草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合同约束,本案最重要的事实是上诉人已经验房并收房,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购买房屋的户型、尺寸等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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