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9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镜架品牌史兆宏李荣水王婷
【审理法官】史兆宏李荣水王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家庄市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环;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企业号石家庄市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环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某环
【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纬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金晓洁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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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中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石家庄市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2011年8月4日,李某环与荣远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城山水售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政府已为该房产颁发预售许可,故一审认定《北城山水售房合同》合法有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自认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1年8月4日,李某环与荣远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城山水售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政府已为该房产颁发预售许可,故一审认定《北城山水售房合同》合法有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
支持。根据2018年7月13日两张《收据》载明的内容,说明永熹房地产公司已按《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的约定收取李某环购房款357116元,故一审认定李某环与永熹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本案的案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约定及已经查明的事实,李某环已经履行交纳房款义务,且该房产项目已具备交房、办理网签备案的条件。基此,永熹房地产公司应向李某环履行交房义务,并协助李某环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对于不动产登记手续事宜,双方在《北城山水售房合同》中未做约定,可待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条件具备时另行起诉解决,故对该项内容,本案暂不做处理。政府出具的《告知书》要求永熹房地产公司不得安排入住与当事人签订的《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约定永熹房地产公司交付房产,二者的概念及文意均有不同,故永熹房地产公司以《告知书》为据主张不予交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永熹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李某环使用构成违约,应依约向李某环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计算违约金数额为10713.48元(357116元×3%),符合《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第一、
三、四项(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某环交付位于石家庄市;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某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713.48元;驳回李某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李某环办理位于石家庄市房屋的网签、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92元、保全费2670元,李某环负担425元,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92元,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02: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8月4日,李某环(乙方)与荣远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建设的房屋位于石家庄市环交汇处西北角,暂定名北城山水。第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为第4幢2单元18层02号房,建筑面积93.43平方米。每平方米叁仟捌佰捌拾壹元,总金额叁拾陆万贰仟伍佰肆拾玖元。第三条该房屋面积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由此导致房款有出入的多退少补。第四条付款方式与期限3、按揭付款:乙方于2010年9月9日付房款总额30%,即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肆拾玖元(含认购定金),余款贰拾伍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第七条房屋交付期限为甲方应当在贰零壹贰年拾贰月叁拾壹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房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九条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对甲方开发销售手续尚未完备的情况知悉。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本合同自行废止。”2018年7月3日永熹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取得北城山水小区4号住宅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7月13日永熹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二张,载明收到房款112549元、244567元。
【一审法院认为】羽绒服品牌大全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8月4日李某环与荣远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城山水售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虽然荣远房地产公司对涉案房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该项目后来由永熹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房产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2018年7月13日永熹房地产公司向李某环出具收据,说明其按照《北城山水售房合同》收取的购房款,由此可知永熹房地产公司自认其与李某环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双
方应当受《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的约束,故对永熹房地产公司抗辩其与荣远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承接关系,且与李某环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李某环,现永熹房地产公司具备交房条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环交付涉案房屋。永熹房地产公司提供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告知书》载明:北城山水小区项目在石钢公司高炉及煤气柜等危险源卫生防护距离内,在石钢公司停产前不得安排入住。房屋交付是永熹房地产公司的义务,房屋交付与入住并非同一概念,永熹房地产公司不得以此《告知书》对抗履行合同义务,其可先将房屋交付,待相关部门同意后再通知业主入住。双方合同虽然未约定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事宜,但李某环已交付全部房款,故永熹房地产公司应当协助李某环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永熹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李某环使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其应向李某环支付合同约定的已付房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即357116×3%=10713.48元。李某环要求按总房款10%计算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某环交付位于石家庄市;二、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李某环办理位于石家庄市房屋的网签、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手续;三、石家庄永熹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某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713.48元;四、驳回李某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2元、保全费2670元,李某环负担425元,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37元。 二审中,李某环出示如下证据。1、从国家企业信用平台下载2019年9月25日石家庄市行政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环当时没有和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永熹房地产公司通过采用大量限制购房人权利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和大量不平等条款,因此李某环当时未与永熹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2020年5月11日晚上20:45拍摄的北城山水一号楼照片;3、石家庄德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城山水项目部出具的北城山水物业收费项目明细;4、阳光理政平台小区业主询问、石家庄市长安区住建局回复。以上2、3、4证明案涉小区已经符合入住条件。永熹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从直接下载,应是照片拍摄,上面连订书器钉都可以看到,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内容也不足以证明李某环与荣远房地产公司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及李某环主张的事实。证据2、3、4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属手机截图,无法核实是否修改,证明收取相关费用别人有入住,不能或不足以证明李某环符合收房条件、永熹房地产公司应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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