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洪吉、宋吉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小组口号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8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守远张婷婷侯伟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洪吉;宋吉军;孙迎春;海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打羽毛球的技巧高洪吉宋吉军孙迎春海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洪吉宋吉军孙迎春
【当事人-公司】海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树林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李向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李振宁山东宁欣英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树林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李向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李振宁山东宁欣英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树林李向东李振宁
【代理律所】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宁欣英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高洪吉;宋吉军;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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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海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焦点问题:一、高洪吉及宋吉军、孙迎春分别与嘉恒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高洪吉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应否得到支持;三、宋吉军、孙迎春与嘉恒公司所进行网签备案应否撤销;嘉恒公司应否协助高洪吉办理网签备案登记。高洪吉与嘉恒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高洪吉已依约支付房款已实际入住。房屋所有权依法经登记取得。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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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1:04:48
高洪吉、宋吉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民终5801号
霜降节气吃什么养生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林,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理财基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吉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迎春。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阳市经济开发区烟凤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2572866459A。
法定代表人:隋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宁,山东宁欣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洪吉、孙迎春、宋吉军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洪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87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依法改判确认高洪吉购买的位于海阳市房屋所有权归高洪吉所有;三、依法改判宋吉军、孙迎春协助撤销涉案房屋备案登记;四、依法改判嘉恒公司协助高洪吉办理涉案房屋备案登记;五、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由嘉恒公司、宋吉军、孙迎春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致使高洪吉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高洪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涉案房屋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涉案房屋是否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非是高洪吉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前提。首先本案的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而不是物权确认纠纷,我方并非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物权归我方所有,不能以不能办证为由而剥夺了高洪吉
缅怀革命先烈作文享有的所有权。二.一审法院认定协助注销涉案房屋备案登记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我方请求履行上述行为的义务人为自然人即宋吉军、孙迎春,而非是行政机关,并非指由行政机关撤销备案。涉案房屋备案登记在宋吉军、孙迎春名下,侵害到高洪吉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的合同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其次,嘉恒公司协助高洪吉办理涉案房屋的备案登记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我方有权请求嘉恒公司履行该义务,高洪吉对此具有诉的利益,不应限制高洪吉对此起诉的权利。再次,贵院做出的(2020)鲁06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均对协助撤销备案的诉请予以支持。最后,我方要求嘉恒公司、宋吉军、孙迎春撤销备案的请求是基于合同的利益被侵害,我方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或所有权,均不影响要求嘉恒公司、宋吉军、孙迎春撤销备案的主张。故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我方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裁判,望贵院支持高洪吉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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