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直更名”有什么法律风险
房产“直更名”有什么法律风险
“直更名”实为购房者将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买受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此举必须取得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公司的
同意,否则难以完成“直更名”手续。
“直更名”存在的法律风险
zxc周星驰全部电影虽说“直更名”的过户方式看似可以绕过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购房者省下一笔不小的税费,但是它的操作并不规范,存
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讲,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也就是说,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源不得转让。除此之外,“直
更名”过户也是一种偷逃税费的行为,这同样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另一方面,通过所谓“直更名”过户方式购买的房屋不能办理
贷款,必须一次付清房款,难以享受到国家信贷优惠政策。
房产“直更名”有什么法律风险
深恶痛绝的意思同时,“直更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直更名”过户方式的整个流程并不能体现出是买卖
蒸鱼的做法交易,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当买卖双方产生分歧不可协
入职培训调时,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较困难。
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退房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认定的质量问题等;
二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客观原因需要更名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直更名”必须取得开发商同意,否则难以完成。实际操作中,购房者与开发商提出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
的预告登记手续后,还需等待房管部门审批通过、回收作废的购房
好片段合同、撤销预告登记,然后开发商才能与新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业内人士提醒,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网签后,还未备案的,需要购房者和房产公司提出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的预告登记手续,
等待房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房管部门回收作废的购房合同,撤销预
告登记,然后房产公司就可以与新的购房者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了,
描写公园景的作文在这个时候才可以完成所谓的“直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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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的效力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如房监所)通过一定的
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
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
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较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风险。
但是,现实生活中,对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依然存在产权争议的现象,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法官们也有截然不
同的认识。
这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本在于对房屋产权证效力的认定。第一种意见实际上是持房屋产权证的绝对效力,认为其在被撤销以前,人民
法院要受其约束。后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证只是房屋权属的初步
证据,只是其证据效力较其他证据高而已,如其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可对权属另行裁判,而不是等待行政机关撤销原房屋产权证。
应当说后一种意见有一定道理。理由是:
首先,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如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
院时,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分析认
定,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确定房屋权属。
其次,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形式上合法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就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即物权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因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形式审查无法保证房屋权属的真实性,一旦有关材料内容不真实,就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客观反映房屋权属的真实情况。
第四,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其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因此,对此证据应当赋予较高的效力等级。具体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是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推定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当对房屋所有权证予以采信,并把其记载的权属内容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
第五,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另行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根据法院的判决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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