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钢英、林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钢英、林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 
【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钢英;林永平 
【当事人】吴钢英林永平 
【当事人-个人】吴钢英林永平 
【代理律师/律所】金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邱逸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邱学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王燕瑜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邱逸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邱学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王燕瑜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麟邱逸邱学智王燕瑜 
2021新年文案短句【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钢英 
【被告】林永平 
【本院观点】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催告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管辖证明开庭审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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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现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吴钢英或林永平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吴钢英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阶魔方
【更新时间】2022-08-21 05:27:2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吴钢英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吴钢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钢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不存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捏造民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案涉合同非但不是吴钢英单方捏造的合同而且是存档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数据库上的《福州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存量房网签合同。由于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对案涉房屋的买卖对价仅做了口头约定,并未签订签订纸质的合同书。在网签时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后才能登录交易平台填写信息表且需填写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并写明交易价款、支付时限等内容才能进行网签。因此网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签署内容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要求的要件网签内容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一致所以网签应当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林永平名下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已经成立不存在吴钢英单方捏造合同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二、本案中不存在一审裁定中认定的“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应当继续依法审理本案。根据《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序言:“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标准二》的8条罪名的立案标准与本案唯一相关的
第七十七条:“合同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知合同罪是结果犯立案标准为行为既遂且数额达二万元以上。但本案双方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存量房网签合同吴钢英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同时吴钢英至今没有收到合同价款房屋却已经过户给了林永平也不存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且数额超过二万元的既遂标准。因此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的情形,属于单纯的经济纠纷。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是在6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之外部分的案涉房屋款项支付问题。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其实始终是围绕本案是以房抵债关系还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之间展开的。吴钢英认为案涉房屋的对价=网签合同对价+60万元解押款;而林永平认为案涉房屋的对价=吴钢英父亲的40万元欠款+60万元解押款。但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也均不涉及所谓的经济犯罪。一审法院使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演技排行榜吴钢英、林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44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逸,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瑜,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钢英因与被上诉人林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钢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不存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捏造民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案涉合同非但不是吴钢英单方捏造的合同,而且是存档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数据库上的《福州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存量房网签合同。由于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对案涉房屋的买卖对价仅做了口头约定,并未签订签订纸质的合同书。在网签时,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后,才能登录交易平台填写信息表,且需填写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并写明交易价款、支付时限等内容,才能进行网签。因此,网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签署内容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要求的要件,网签内容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一致,所以网签应当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林永平名下,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已经成立,不存在吴钢英单方捏造合同提起虚假诉
讼的情形。二、本案中不存在一审裁定中认定的“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应当继续依法审理本案。根据《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序言:“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标准二》的8条罪名的立案标准,与本案唯一相关的第七十七条:“合同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知,合同罪是结果犯,立案标准为行为既遂且数额达二万元以上。但本案双方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存量房网签合同,吴钢英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同时,吴钢英至今没有收到合同价款,房屋却已经过户给了林永平,也不存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且数额超过二万元的既遂标准。因此,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的情形,属于单纯的经济纠纷。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是,在6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之外部分的案涉房屋款项支付问题。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其实始终是围绕本案是以房抵债关系还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之间展开的。吴钢英认为案涉房屋的对价=网签合同对价+60万元解押款;而林永平认为案涉房屋的对价=吴钢英父亲的
40万元欠款+60万元解押款。但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也均不涉及所谓的经济犯罪。一审法院使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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