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翠萍与王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12266王璨诉陈翠萍房屋买卖判决书_百 ...
陈翠萍与王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12266王璨诉陈翠萍房屋买卖判决书
【案由】新大话西游3转生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22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杭州周边游李莎莎 
【审理法官】李莎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一念执着陈翠萍;王璨 
【当事人】陈翠萍王璨 
【当事人-个人】陈翠萍王璨  有关中秋的故事
【代理律师/律所】马继业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张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继业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张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继业张馨 
【代理律所】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秋节朋友圈文案短句陈翠萍 
【被告】王璨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璨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陈翠萍应否返还王璨定金10万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网签时间和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时间先后顺序理解不同。王璨主张虽然合同约定的是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网签,10个工作日内付第一笔购房款,但是该约定的本意是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时间要在办理完网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即可,其在网签后享有7天的时间利益,即其在网签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即符合合同约定,陈翠萍拒绝办理网签手续,违约在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陈翠萍则认为王璨存在违约行为在先,不应退还定金,理由为:第一,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字面意思履行,购买方应在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购房款支付给出售方;第二,按合同文意解释,王璨最早于4月8日通过购房资质审核,王璨与陈翠萍最迟应在4月13日办理网签手续,王璨最迟应在4月22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第三,双方虽然在居间方协调下于4月3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手续,但双方并未协商一致
变更购房款支付时间;第四,王璨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网签系其个人原因造成的。所以陈翠萍认为其并未违约。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王璨只是对合同条款理解与陈翠萍不一致,并没有证据证明王璨恶意不支付购房款,理由如下:第一,王璨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且追加支付定金8万元,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意愿;第二,王璨先后三次对其购房资格提出预审核申请,并且均已通过,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第三,王璨系因疫情等原因在外地无法回济南面签,所以委托其母亲宗立华代为办理,王璨也确实办理了委托代理的公证手续,说明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行为;第四,宗立华的银行账户确实于2020年4月23日进账100万元,说明王璨已经做好了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准备;第五,2020年4月30日,宗立华也到达了网签备案大厅想要进一步履行合同。因此,综合以上五点,说明王璨对未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事实并无主观恶意,其亦未向陈翠萍表示过拒绝付款,其也是积极促成合同的履行,只是对网签和付款的时间未与陈翠萍达成一致意见。且一审法院认为陈翠萍也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原文表述的就是资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签手续,购买方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并没有表述为办理完网签手续后7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从字面意思上看,
网签和首付款的时间结点是以购房资质审核通过的时间为起点,在时间先后顺序上并未作出“先网签后付首付款”的明确表述;第二,陈翠萍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要求王璨在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也是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并没有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对履行时间进行变更的意思表示;第三,双方虽然于4月3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手续,但双方并未事先就变更购房款的支付时间协商一致,陈翠萍离开网签相关部门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其拒绝履行合同的恶意行为;第四,王璨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网签确实系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不是由于网签时间的顺延,也不会导致双方就首付款支付时间产生争议的后果。因此,综合以上四点,说明陈翠萍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也无主观恶意,其也是积极促成合同的履行。  在王璨与陈翠萍均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双方都不具备合同解除权,故双方在本案提起诉讼前发出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均不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均同意解除合同,王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陈翠萍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王璨、陈翠萍均无拒绝履行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均不存在过错,故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王璨要求陈翠萍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请求及陈翠萍拒绝返还定金10万元的辩解意见,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陈翠萍应在合同解除后返还王璨已经支付的定金10万元。同理,王璨要求陈翠萍支付律师费用,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王璨与陈翠萍2020年4月6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编号:xxx8)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陈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璨定金10万元;三、驳回王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王璨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陈翠萍提交证据1.录音光盘两份(当庭播放手机原件),拟证明王璨存在违约行为(不去办理网签及交付应当交付的房款);证据2.陈翠萍泰安银行流水原件一份,拟证明王璨提交的泰安银行流水是虚假伪造的,同时请求法院前往泰安银行核实并追究王璨伪造提供虚据的法律责任。王璨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首先录音中体现的陈署光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
的权利义务主体,其次该两个录音发生时间均在4月30日陈翠萍拒绝办理网签之后,并且该录音显示宗立华是因身体原因未与录音人陈署光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不具有违约的意思,从程序上看,陈翠萍提交的录音形成于一审之前,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予以采纳。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陈翠萍提交的是10月9日银行流水,王璨一审提交的是宗立华4月份的银行流水,陈翠萍提交的证据一方面与宗立华无关,另一方面时间也不在合同履行时间内,与本案无关,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从程序上看,证据形成于一审之前,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予以采纳。  经审查,陈翠萍提交的证据1形成于双方就办理网签与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产生纷争之后,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璨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陈翠萍应否返还王璨定金10万元。王璨、陈翠萍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签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购房款100万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分别于2020年4月8日、4月24日、5月12日对王璨的购房资质预审核予以通过,王璨因为新冠疫情等客观原因不在济南,导致其第一次预审核通过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网签,后其积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并邮寄至宗立华处,王璨不因疫
情等不可抗力构成违约。王璨第二次购房资质预审核通过之后,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应当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办理网签手续时间经协商一致进行了变更,此时王璨具备办理网签手续条件,亦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能力,而双方对办理网签、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先后顺序产生的分歧系对合同条款产生的不同理解,而非陈翠萍所述系因王璨的违约行为所导致,一审法院综合分析案情,认定王璨与陈翠萍均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并无不当。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陈翠萍返还王璨10万元定金,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陈翠萍主张因王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不应返还定金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翠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陈翠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28:39 
陈翠萍与王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20)12266王璨诉陈翠萍房屋买卖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22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署光(系陈翠萍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宗涛,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璨。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业,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剪纸方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翠萍因与被上诉人王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
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李莎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翠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王璨没有违约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双方2020年4月6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王璨应在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到住建部门办理网签手续,根据证据显示其购房资质通过的日期为2020年4月7日,即应在2020年4月10日前办理网签手续,且王璨明确承认是自己的原因未到住建部门办理;同时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王璨应当在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购房款壹佰万元交付给陈翠萍,即王璨应当在2020年4月17日前交付第一批购房款壹佰万元,其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以上事实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王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陈翠萍于2020年5月5日、5月12日向王璨发出了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说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王璨的根本性违约陈翠萍以通知的方式解除。2、王璨追加8万元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时的口头约定,是对原先承诺的履行,并不能说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更改变不了其违约的事实。3、关于宗立华银行账户于2020年4月23日进账10
0万,并不能说明王璨作好准备履行合同的事实,且该证明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另外,一审法院在审理前给双方足够的时间,而该证据却是在第一次开庭结束两周后王璨交到法院单独让陈翠萍出庭质证,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4、陈翠萍提供的其与宗立华的聊天记录、录音等,王璨实际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王璨不具有不履行合同的恶意。5、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前往房屋住建部门并未达成继续履行的协议,而是陈翠萍为索要因王璨违约而未履行的第一笔购房款100万所致,也就是说在王璨根本性违约的前提下,如果其当日交付100万房款,陈翠萍还可以继续履行网签等相关协议。总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王璨的根本性违约造成,一审法院认定王璨没有违约错误。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另,根据陈翠萍提交的泰安银行流水,请求法院对王璨在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前往银行进行核实,是否属于提供伪造虚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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