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 ...
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0xc0000005>蔺相如的故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3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57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word字体放大
【审理法官】俞颖罗毅孙远风 
【审理法官】俞颖罗毅孙远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毅;孙华倩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毅孙华倩 
【当事人-个人】林志毅孙华倩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子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金明珠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陈斯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子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金明珠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陈斯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子杰金明珠陈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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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林志毅;孙华倩 
【本院观点】依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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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对于《承诺函》中的“启动办理网签事宜”的具体内容,花都佳业公司主张系按《房屋网签顺序表》中的60套房屋的先后顺序进行解封、网签,但因花都佳业公司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案涉房屋被查封,故而无法按照顺序表继续解封,而林志毅、孙华倩则主张系指启动案涉房屋的网签事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审查范围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本院不予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林志毅、孙华倩依据《承诺函》主张花都佳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花都佳业公司于当日承诺于2021年1月20日前办理房屋的网签和过户手续,并于2021年1月31日再次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启动办理网签事宜,如无法在上述时间启动网签工作,则同意按原协议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5%向林志毅、孙华倩作出补偿,前述承诺是花都佳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花都佳业公司主张其按照《房屋网签顺序表》中60套房屋的认购先后顺序进行解封、网签即已开始网签工作,但花都佳业公司的该陈述与《承诺函》的字面意义不一致,按照《承诺函》的表述及语境,“启动办理网签事宜”应指启动案涉房屋
的网签工作,截至二审庭询时止,花都佳业公司仍未办理案涉房屋的网签手续,一审法院判决花都佳业公司依据《承诺函》的约定按照房价总金额的5%向林志毅、孙华倩支付违约金,对照林志毅、孙华倩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及时间,该违约金金额并不明显过高,花都佳业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花都佳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军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上诉人花都佳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20: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30日,林志毅、孙华倩作为乙方(买方)与花都佳业公司作为甲方(卖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一至附件八。双方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广州花都区狮岭大道东63号编号为xxx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森岛湖畔花园第xxx幢xxx
层xxx号房,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东63号森岛湖畔花园5栋2002房;建筑面积为97.399平方米,房屋总金额为1774477元;首期款534477元应自本销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支付,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1240000元须于2021年1月20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为乙方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交付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应当在2021年1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等。附件八《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条款订明,如乙方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双方同意待抵押贷款审批完毕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之日起90日内一并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乙方保证不以超过本合同第十一条预定期限为理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条款订明,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时间办妥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乙方同意再给予甲方250个工作日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且该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为
乙方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乙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即本合同继续履行),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价款每日0.0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条约定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成交房价款的1%为上限;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如与《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则以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同日,林志毅、孙华倩作为乙方与花都佳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森岛湖畔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5栋2002房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承诺甲方在2021年1月20日前办理该单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过户手续,完善本单位权属手续。2、乙方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30.12%给甲方。3、逾期缴交任一笔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逾期款按每日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不封顶)。4、乙方确认办理不动产证是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计算420个工作日内为合理的办证时间。5、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同意不会向甲方申请退楼退款。如乙方申请退楼退款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本协议自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向抵触,则以本协议之约定内容为准。    林志毅、孙华倩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和2020年7月30日分别向花都佳业公司支付15万元及384477元。随后,花
都佳业公司向林志毅、孙华倩开具《收款收据》。    2021年1月31日,花都佳业公司向林志毅、孙华倩出具《承诺函》,上载明:“一、我方保证在2021年4月30日前,启动办理网签事宜,具体时间以政府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二、如我方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启动网签工作,则我方同意按原协议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5%向你方作出补偿。我方同意你方退房,且在你方向我方实际交回房屋后的30工作日内,我方无息退还你方已支付房款的全部本金。本承诺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落款处加盖了花都佳业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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