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岗、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明岗、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65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波喻茜李成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明岗;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明岗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明岗 
笔记本建立wifi热点【当事人-公司】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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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中国旅游胜地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黄明岗 
【被告】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黄明岗与科洋房开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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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6:29:44 
黄明岗、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3民终65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大同镇切角垭丹霞山庄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95955677R。
     法定代表人:陈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明岗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洋房开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777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明岗上诉请求:1、判决科洋房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科洋.凤凰城楼宇认购书第四条规定双倍返还上诉人商品房认购定金即:64200元×2倍=128400元,2、要求科洋房开公司支付商品房认购定金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标准)6867.00元(64200元从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合计总金额为:135267元。3、本案上诉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科洋房开公司全部承担。事实
和理由:在2020年5月(劳动节),上诉人到科洋房开公司要求签订该商品房正式合同,科洋房开公司销售部经理拒绝上诉人的要求并告知该房已经卖给肖宇,并向上诉人出示了网签合同。后经上诉人与肖宇电话联系证实该房屋确实已经卖给肖宇并办理了网签合同,同时肖宇从中提供购房收据上房号与上诉人认购协议书上的房号一致,肖宇购房收据复印件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交,但是一审判决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该房屋为同一房屋(注:据肖宇讲她的购房合同被科洋房开公司以办理备案为由全部拿去了,至今未备案,肖宇已多次科洋房开公司要求复印合同被拒绝)。现上诉人和肖宇已经到赤水市查询到该房屋的网签记录,并确认上诉人和肖宇购买的房屋为同一楼盘同一房屋,但双方都无法打印到网签记录,现只有请求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该房的网签记录(申请附后)。希望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原判决,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科洋房开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上诉人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认购书后,我公司销售人员多次通知上诉人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上诉人均不予答理;二、我公司并未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不存在一房二卖情形,我公司并未违约;三、上诉人并未实际支付认购款,是由于我公司之前欠上诉人64200元的工资,后上诉人要求以
房抵工资款,我公司在2018年10月9日向上诉人出具了收据一张,收据明确为购房款,并未明确为定金,直到2018年10月16日才与上诉人签订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上诉人并未实际支付认购书上约定的定金6万元,并且我公司出具的收据与认购书的定金金额是不一致的,上诉人在未实际支付定金情况下无权要求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四、一审判决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给其造成任何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30%的违约金明显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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