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莉等与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莉等与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女生伤感网名大全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25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慧 
【审理法官】闫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莉;苏萍;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韩莉苏萍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莉苏萍 
【当事人-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辛淑红姚伟 
【代理律所】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莉;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苏萍 
【本院观点】诺言是什么意思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合同效力以及韩莉应否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苏萍中介费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催告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合同效力以及韩莉应否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苏萍中介费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苏萍、韩莉所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总价为585万元,该合同中记载的涉案房屋附属物价格系苏萍、韩莉在看房并核对涉案房屋附属物情况后合意确定的,故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韩莉以苏萍与我爱我家公司恶意串通降低房屋价格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上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整体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苏萍、韩莉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韩莉系在双方未就解除上述诉争合同达成一致,且正在就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网签价格的协商过程中,向苏萍退还定金,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诉争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韩莉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费损失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韩莉上诉请求不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韩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由韩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科学技术的利与弊【更新时间】2022-08-23 14:20:26 
【一审法院查明】俄罗斯时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萍与韩莉于2019年4月4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
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诉争合同),约定苏萍以585万元的价格购买诉争房屋,其中包括房屋价格275万元和装饰装修折价310万元,苏萍需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10万元。另,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如构成本合同解除情形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解除条款约定。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如乙方(即本案苏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即本案韩莉)承担……"实际履行中,苏萍于2019年4月4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韩莉向苏萍出具了收据,苏萍于2019年4月6日支付居间费126360元。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于中发送网签合同电子版,韩莉称网签合同中写明的房屋价格为275万元,其提出修改意见后,我爱我家公司未予以修改,故未签署网签合同。2019年4月12日,韩莉分两笔向苏萍及其配偶董某的账户转账共计1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10万元系韩莉退还的定金。后续双方未再继续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庭审中,苏萍提交其向韩莉邮寄的律师函,证明其督促韩莉履行义务,但韩莉未履行,韩莉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主张韩莉未履行合同义务是基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尚未履行完毕的不再履行,我爱我家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发表意见。苏萍提交网络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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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件,证明房屋差价损失,韩莉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主张该网站价格作为诉争房屋现价值的参考依据,无法证明苏萍的损失,我爱我家公司不对该证据发表意见。韩莉提交诉争房屋房本、诉争合同、聊天记录以及网签合同电子版,证明诉争房屋于1989年建成,装饰装修陈旧、价值远低于诉争合同约定的310万元,网签合同显示成交价275万元,是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该合同损害韩莉的利益,也损害国家的利益,苏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主张房屋价款无论以什么形式构成,不影响总价的约定,我爱我家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我爱我家公司提交签约当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已经向双方提交签约的风险,苏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韩莉认可真实性,但其主张视频不完整,签约时并未告知韩莉价款已经分为两部分,仅告知韩莉交易总价格。    经询,苏萍表示其未另行购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萍、韩莉签订的诉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对于韩莉所称双方约定了310万元的高额装饰装修折价款,以规避税费一节,合同中的装饰装修折价款价格系韩莉本人签字确认,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装修款是否涉及避税属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该约定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韩莉
月饼 品牌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约没有依据。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韩莉收取定金之后,以合同约定高额装饰装修折价款以避税为由拒绝签署网签合同没有依据,而后又向苏萍退还定金,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诉争合同,故苏萍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现苏萍要求解除诉争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韩莉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再继续履行诉争合同,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双方均认可韩莉已经向苏萍退还10万元定金,苏萍要求韩莉另行返还10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就苏萍要求韩莉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韩莉于2019年4月4日收取定金,于2019年4月12日退还定金,间隔时间较短,房价波动较小,苏萍在已知晓韩莉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需另行购房,应及时止损,但苏萍于庭审中表明其未另行购房,故其所主张的差价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属于其自身扩大的损失,故苏萍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苏萍要求韩莉支付居间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苏萍已经实际支付了居间费126360元,我爱我家公司亦于庭审中明确表示该居间费不予退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现因韩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韩莉应当承担居间费,苏萍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苏萍与韩莉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经纪成交版)》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韩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萍支付定金十万元。三、韩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萍赔偿居间服务费十二万六千三百六十元。四、驳回苏萍其他诉讼请求。韩莉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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