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脯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雪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什么时候立秋2021年的几月份立秋【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书茵陈春生黄兴
【审理法官】廖书茵陈春生黄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雪美;漳州市芗城区乐当家房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旅游必去十大景点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雪美漳州市芗城区乐当家房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雪美
【当事人-公司】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乐当家房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吴育林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陈伟生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郑榆浓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吴育林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陈伟生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郑榆浓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先文吴育林陈伟生郑榆浓
【代理律所】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阴阳师现世召唤【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乐当家房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高雪美
【本院观点】讼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高雪美与鸿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鸿达公司未在纸质合同文本上签章,但该合同已经完成了网签备案,且高雪美已向鸿达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故讼涉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成立并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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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讼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高雪美与鸿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鸿达公司未在纸质合同文本上签章,但该合同已经完成了网签备案,且高雪美已向鸿达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故讼涉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成立并生效。故鸿达公司关于讼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对讼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正确。一审判决后,高雪美与鸿达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共同撤销了讼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在商品房预售及销售中,网签备案均是必要的程序,网签备案撤销后,后续的合同备案登记乃至房屋过户均失去了履行的基础。据此,应认定高雪美与鸿达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协议解除了讼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对一审本诉、反诉请求应予重新认定。 本诉请求方面,如前所述,在网签备案撤销后,讼涉房屋客观上已经恢复到待售状态,高雪美关于办理讼涉合同的备案登记及交付讼涉房屋等诉讼请求均已失去了履行的基础,依法应予驳回。 反诉请求方面,鸿达公司请求确认讼涉合同于2018年2月12日(即退款日)解除并请求高雪美配合办理讼
涉合同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现鸿达公司所请求的确认合同解除已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确认,讼涉合同的网签备案的撤销手续亦已办理完毕,故对鸿达公司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诉讼费方面,虽然鸿达公司关于驳回高雪美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成立,但该结果系基于一审判决后高雪美与鸿达公司协议解除了讼涉合同,在新的事实发生前一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对一审的诉讼费负担不予调整。 综上,鸿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二审审理中发生新的事实导致一审判决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本院予以变更。原审第三人乐当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圣斗士之紫目邪龙【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高雪美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4910.5元,由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455.25元,由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65.75元,由高雪美负担4910.5元,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5.2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3:08: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鸿达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取得鸿达嘉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鸿达公司将包含讼涉房屋在内的部分房源交由乐当家公司代理销售。高雪美通过乐当家公司购买鸿达公司开发的址于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并于2017年7月25日转账支付鸿达公司购房款240700元。2017年7月31日高雪美办理了网签,并在讼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签名。2017年8月2日高雪美缴交了案涉房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2日,鸿达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漳州芗城支行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内容载明:“兹本公司漳州市龙文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客户(刘俊卿\刘国山\高雪美)已交购房款,因人在外地无法配合备案导致合同过期,现申请全额房款原账号退回,若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本公司承担。"鸿达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乐当家公司签署“同意退款"并加盖该公司公章。2018年2月12日16时20分20秒高雪美银行卡号62×××38收到鸿达公司退购房款金额240700元,同日16时28分28秒该银行卡转账支取240700元至乐当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俩金的银行账户。此后高雪美多次鸿达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
合同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鸿达公司有对讼涉房屋进行了装修,高雪美诉至一审法院后,已停止装修。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庭后,乐当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俩金的妻子李丽凤将讼涉房屋购房款240700元退还高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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