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飞等与智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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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盾局特工结局大自然中的一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安居路7号院6号楼9层908。
法定代表人:郑飞,总经理。
离骚屈原古诗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飞,*,1992年6月23日出生,北京北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权,*,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冬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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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北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翱公司)、郑飞因与被上诉人智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翱公司、郑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智权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智权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北翱公司与智权于2020年1月8日签署《渠道代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代理合同),约定北翱公司委托智权对其销售的北京时代房地产项目进行代销代理服务,其中合同第六条第七款明确约定:“乙方客户在购房后,如出现退房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将所退房屋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追偿”。二、北翱公司与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签署《渠道分销商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分销商合同),约定北翱公司作为晟世公司渠道商,对晟世公司所经营的北京时代房地产项目进行渠道销售,其中代理合同约定的佣金结算方式为:“1.佣金额度:每套人民币4万元。2.结算节点:客户正式办理完网签手续。3.结算流程:客户按要求完成网签手续并提供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清全部佣金。”三、上诉人与晟世公司签署《项目推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推广合同),约定北翱公司为晟世公司经营的北京时代房地产项目提供指定房源推广服务,其中包含媒体投放、巡展、
派单等推广内容,服务合同约定的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1.推广服务费标准:按乙方实际成交的房源每套人民币6万元结算。2.结算节点:按乙方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甲方即向乙方支付百分之百推广服务费。3.结算流程:乙方客户按要求完成网签手续并提供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清全部推广服务费。”四、开发商晟世公司控股公司廊坊浩天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廊坊浩天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宸小区》项目进展情况的告知书显示:因疫情和房地产开发商内部原因,该小区目前的状态为停工状态,向业主表达歉意,并成立了专门协调小组,负责接受业主的问询与解答。五、北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飞与开发商聊天记录可以显示:1.该涉案房地产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无法交付也无法办理房产证。2.智权介绍的客户周文未办理网签。3.因该房地产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以及无法办理房产证和交付或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现有大量已签合同或办理网签的业主要求或已起诉解除购房合同,造成的影响特别巨大。根据以上事实,北翱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真相,忽略与本案有重大关联性的案涉分销商合同、案涉推广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条件即需要完成网签和案涉代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出现退房条款,即乙方应当将所退房屋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追偿。双方达成合同的本意是在房产交易完成办理完网签的情
况下被上诉人才可获取佣金,北翱公司才有意愿支付佣金,而且也只有在房产顺利交易、顺利网签的这种情况下北翱公司才能获取代理费和服务费用于支付智权的佣金,北翱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仅仅依据合同字面条款要求上诉人立即向智权支付佣金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的显失公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况且本案涉案的房地产项目停工和无法交付的状况很大程度是受疫情和防疫政策影响,原审法院简单的以字面理解的行为将疫情导致的不能网签甚至退房的后果全部判决让北翱公司承担属于严重显示公平,北翱公司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此外,二审期间北翱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电话录音可以证明,智权介绍的客户周文只交了首付,并未办理网签也没办理银行贷款,房屋处于烂尾状态,无法交付,且周文提出要求退房。
智权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智权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翱公司及郑飞支付智权销售代理费8万元;2.判令北翱公司及郑飞支付智权违约金4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北翱公司及郑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翱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郑飞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19年3月、4月份智权促成周文与北翱公司代理的晟世公司签订认购协议。
2020年1月8日智权(乙方)与北翱公司(甲方)补签案涉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销售的北京时代项目进行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拟委托进行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屋位于永清,性质为住宅。服务内容:乙方负责寻、搜集、挖掘潜在购买客户,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委托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若协议到期,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则重新签订协议,若不同意继续合作,则协议自动终止。代理费标准:套结税前8万。甲方与购买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客户在购房后,如出现退房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将所退房屋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甲方连续六个月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的,甲方应按应付款的5%向乙方赔偿违约金。合同乙方处由智权签字,甲方处加盖北翱公司公章。合同末页下方手写注明:客户周文购买北京时代X-X-XXXX号房,均已符合结佣条件,税前8万元佣金未结,甲方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乙方全部佣金。手写部分处加盖北翱公司公章。北翱公司及郑飞认可欠智权佣金8万元未付,但主张因该项目目前处于停止状态,开发公司一直未与其结算,故其未能向智权支付佣金,且主张客户周文目前虽未退房,但该项目目前有很多客户在申请退房,智权无证据证明周文不打算申请退房。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北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郑飞本人的财产,郑飞提交了北翱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税收完税证明予以证实。智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北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郑飞个人的财产,故坚持要求郑飞对北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一审法院释明,北翱公司及郑飞不申请对北翱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郑飞个人的财产申请审计。
上述事实,有《晟世北京时代认购协议》、案涉代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智权与北翱公司签订案涉代理合同及智权为北翱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智权与北翱公司签订的案涉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智权已促成案外人周文与北翱公司代理的晟世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的事实,北翱公司应当支付智权销售代理费8万元。双方签订的案涉代理合同末页下方注明:北翱公司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智权全部佣金,北翱公司在该手写部分处盖章确认,应视为双方已就北翱公司支付智权佣金即销售代理费的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北翱公司现以开发公司未与其结算为由予以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北翱公司连续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向智权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应按应付款的5%向智权赔偿违约金,现北翱公司至今仍未向智权支付销售代理费8万元,故智权要求北翱公司支付其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案外人周文并未申请退房,北翱公司以客户周文可能申请退房为由予以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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