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侵犯公民⼈⾝权利罪
★★⼀、故意杀⼈罪
(⼀)认定中的若⼲问题
1.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2.教唆⾃杀。是指故意采⽤引诱、怂恿、欺骗等⽅法,使他⼈产⽣⾃杀意图并进⽽实⾏⾃杀的⾏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注意如下例外:(如果被害⼈没有真正的意志⾃由、没有能够理解⾃杀的意义)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使其⾃杀的,属于故意杀⼈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威胁或者其他⼼理强制⽅法,使他⼈⾃杀⾝亡的,成⽴故意杀⼈的间接正犯。——如组织和利⽤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实施⾃杀⾏为的,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组织⼈员⾃杀的,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3)⾏为⼈教唆⾃杀的⾏为使被害⼈对法益的有⽆、程度、情况等产⽣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效时,
也应认为故意杀⼈罪。——例,医⽣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使其⾃杀的,对医⽣应认定为故意杀⼈罪。
3.帮助⾃杀。在他⼈已有⾃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实现⾃杀意图的⾏为。
乘风破浪排名(1)为他⼈⾃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故意杀⼈罪。
(2)对⾃杀⼈实施了杀⼈⾏为,使其实现⾃杀,定故意杀⼈罪。梦见门关不上
★4.相约⾃杀。两⼈以上相互约定⾃愿共同⾃杀的⾏为。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直辖市是什么意思(1)双⽅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2)双⽅各⾃⾃杀,⼀⽅死亡,未死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将他⽅杀⼈,但⾃⼰没死的,应以故意杀⼈罪追究刑事责任。
★5.逼迫⾃杀,成⽴故意杀⼈罪。是指利⽤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杀的⾏为。(认定的时候应注意:逼迫的程度及其与⾃杀之间的因果关系)
6.引起他⼈⾃杀,即⾏为⼈所实施的某种⾏为引起他⼈⾃杀⾝亡。
(1)正当⾏为引起他⼈⾃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
(2)错误⾏为或者轻微不法⾏为(如⼀般辱骂)引起他⼈⾃杀的,也不成⽴犯罪。
(3)严重不法⾏为引起他⼈⾃杀⾝亡,将严重不法⾏为与引起他⼈⾃杀⾝亡的后果进⾏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到犯罪程度时,应以相关犯罪论处。例如,诽谤他⼈,⾏为本⾝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杀⾝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为的情节严重,将该⾏为以诽谤罪论处。
(4)犯罪⾏为引起他⼈⾃杀⾝亡,不符合故意杀⼈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如,强*妇⼥引起被害妇⼥⾃杀的,应以强*罪从重处罚。但特别注意,这种情况不属于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致⼈死亡。
(5)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了⾃杀的,应按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例如,暴⼒⼲涉婚姻⾃由引起被害⼈⾃杀的,应适⽤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法定刑。[1]
7.注意故意杀⼈罪中认识错误的处理。
★★⼆、过失致⼈死亡罪
1.过失致⼈死亡罪与故意杀⼈罪的区分。⾏为⼈主观上对被害⼈的死亡持何种⼼态。
★2.注意过失致⼈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区别。
(1)相同点:⾏为⼈主观上对他⼈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2)不同点:在故意伤害致⼈死亡中,⾏为⼈主观上还具有伤害他⼈的故意,⽽过失致⼈死亡罪中则没有致⼈伤害的故意。或者说,过失致⼈死亡罪中,⾏为⼈根本没有伤害的⾏为,仅仅是⼀个致⼈死亡的⾏为。
★注意:模糊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推⼈⼀把或者打⼈⼀拳,他⼈倒地因头部磕在⽯块或者其他硬物上⽽导致死亡的情形,应以过失致⼈死亡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推⼈或者打⼈是故意的,就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亡。因为推⼈或者打⼈虽然是故意的,但并未构成伤害,因⽽应以过失致⼈死亡罪论处)
2007年卷⼆14.张某和赵某长期⼀起赌博。某⽇两⼈在⼯地发⽣争执,张某推了赵某⼀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效死亡。关于张某的⾏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汽车改装品牌A.构成故意杀⼈罪 B.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B。张某并没有致⼈死亡的故意,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到⾃⼰的⾏为会造成赵某死亡结果
的出现,成⽴过失致⼈死亡罪。问题的关键是,张某有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如果有伤害的故意,则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本案中,张某应该没有伤害的故意,成⽴过失致⼈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1.本罪的保护法益:⽣理机能的健全。包括:
(1)破坏他⼈⾝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掉⼿指、刺破肝脏;
(2)使⾝体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如视⼒、听⼒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
剃除他⼈的⽑发、剪掉他⼈的指甲的⾏为,不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去除他⼈⽑发情节严重的,可以以侮辱罪定罪。
2.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原则上必须达到轻伤以上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注意:如果⾏为⼈有致⼈重伤的故意,客观上所使⽤的⼯具、⽅法也⾜以致⼈重伤,但实际上连轻伤害也没有达到,⼀般也按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3.故意伤害致⼈死亡与故意杀⼈罪的区别。——故意的内容不同
(1)故意伤害罪(致⼈死亡),⾏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的故意,对于造成被害⼈死亡是出于过失。
(2)故意杀⼈罪中,⾏为⼈具有致⼈死亡的故意,⽆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被害⼈死亡。
★4.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亡。
⼆⼈以上共同进⾏故意伤害,其中⼀⼈致⼈死亡的,他⼈只有在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注意:通常情形下,由于故意伤害⾏为是具有致⼈死亡的⾼度危险性的⾏为,所以共同故意伤害罪,⼀⼈虽然没有实际造成他⼈死亡结果的,⼀般也认为对被害⼈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
5.故意伤害的竞合犯与转化犯:
(1)竞合犯。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法条竞合:刑讯逼供、暴⼒取证、⾮法拘禁、虐待被监管⼈、聚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包容故意伤害致⼈轻伤。实施上述犯罪⾏为,致⼈轻伤的,不另定故意伤害罪。
(2)转化犯。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造成重伤结果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6.处罚:
(1)轻伤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重伤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注意本款的适⽤:造成严重残疾,必须是以特别残忍⼿段造成的才可以)
★★四、强*罪
(⼀)对象
1.强*妇⼥:违背妇⼥意志与其发⽣性⾏为。
★如何理解“违背妇⼥意志”:
(1)胁迫:包括扬⾔⾏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迷信进⾏恐吓、欺骗,利⽤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援的环境条件,进⾏挟制、迫害等。
(2)其他⼿段:利⽤妇⼥患病或者熟睡之机进⾏**、冒充妇⼥丈夫等。
(3)明知妇⼥是精神病患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与其发⽣性⾏为的,不管犯罪分⼦采取什么⼿段,都应以强*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性⾏为,妇⼥本⼈同意的,不构成强*罪。
★注意:⼥性发⽣性⾏为的动机错误,不定强*罪。如果⾏为⼈利⽤职权引诱⼥⽅,⼥⽅基于互相利⽤与之发⽣性⾏为的,不定强*罪,因为此种情形下,⼥性完全可以⾃由地决定是否同男性发⽣性⾏为。
★2.**幼⼥
(1)⽆论被害幼⼥是否同意,只要⾏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幼⼥并且与之发⽣性⾏为的,以强*罪论处。
只要⾏为⼈认识到⼥⽅⼀定或者可能是幼⼥、或者不管⼥⽅是否幼⼥,⽽决意实施**⾏为,被**的⼥⽅⼜确实是幼⼥的,就构成**幼⼥罪。因此,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幼⼥。
(2)例外: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与幼⼥发⽣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发⽣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
b.⾏为⼈确实不知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双⽅⾃愿发⽣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3](⼆)强*与通*
通*是指有配偶的男⼥双⽅之间或者已有配偶的⼀⽅与他⼈之间,⾃愿发⽣两性关系的⾏为,不构成犯罪。
be动词注意以下⼏点:
1.第⼀次性⾏为违背妇⼥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多次⾃愿与该男⼦发⽣性⾏为的,⼀般不宜以强*罪论处。2.男⼥双⽅先是通*,后来⼥⽅不愿继续通*,⽽男⽅纠缠不休,并以暴⼒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胁迫,强⾏与⼥⽅发⽣性⾏为的,以强*罪论处。
(三)婚内强*
1.原则上,婚内强*不能以强*罪论处。
2.例外:只有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才构成强*罪。例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法定的解除程序等。
(四)强*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强*妇⼥、**幼⼥情节恶劣的;
2.强*妇⼥、**幼⼥多⼈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妇⼥的;
4.⼆⼈以上轮*的;(注意:如果⼀个16周岁的⼈与⼀个12周岁的⼈轮*妇⼥的,成⽴轮*)
★5.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指强*⾏为导致被害⼈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效死亡(不包括被害⼈事后⾃杀⾝亡)。对于强*犯出于报复、灭⼝等动机,在实施强*的过程中或强*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的,应分别认定为强*罪、故意杀⼈罪或故意伤害罪,实⾏数罪并罚。⾏为⼈出于报复、灭⼝等动机,在实施强*的过程中,将被害⼈杀死后,强*⼫体的⾏为,应以强*罪、故意杀⼈罪与侮辱⼫体罪并罚。
(五)罪数
1.⾏为⼈在强*的过程中,因为使⽤暴⼒压制反抗或者因为强*⾏为粗暴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强*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强*罪⼀罪⼀定罪处罚。
2.⾏为⼈在强*之后为了杀⼈灭⼝或者泄愤报复或者满⾜变态⼼理,⽽⼜对被害⼈实施杀害、伤害⾏为的,应当以强*罪与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后实施强*⾏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另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后,实施了⾮法拘禁、故意伤害⾏为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4.其他犯罪中能包容强*罪的情形:
(1)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过程中**被拐卖的被害⼈的;
(2)强迫卖*罪。强迫他⼈卖*中强*后迫使卖*的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罪
1.对象:妇⼥,即年满14周岁的⼥性。
2.猥亵、侮辱:通说是指以刺激、满⾜性欲为⽬的,使⽤性交以外的⽅法对妇⼥⼈⾝实施的性侵犯⾏为。但是,2009年司法考试指定⽤书并没有写明要求具有流氓动机,只是提及,“这⾥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强制猥亵、侮辱妇⼥的⾏为⽽有意实施的主观⼼理状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书》第⼆卷第178页)
★★六、⾮法拘禁罪
⾮法拘禁罪认定中的⼏个问题:
★1.保护法益:侵犯他⼈⼈⾝⾃由的犯罪。如何理解“⼈⾝⾃由”?——现实⾃由说
★2.⾮法拘禁过程中致⼈重伤、死亡的定性:
(1)⾮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法拘禁过程中,使⽤暴⼒致⼈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此种情形下,认为⾏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杀害的故意)
(2)结果加重犯。如果⾏为⼈在⾮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重伤、死亡的,仅定⾮法拘禁罪⼀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请注意两点:
a.⾏为⼈在实施基本⾏为之后或之时,被害⼈⾃杀、⾃残、⾃⾝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是结果加重犯。
b.⾮法拘禁会引起警⽅的解救⾏为,故正常的解救⾏为造成被害⼈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法拘禁
者,成⽴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警⽅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为造成被拘禁者伤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是结果加重犯。
★3.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以⾮法拘禁罪论处。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债务的性质:不仅仅限于合法债务,还包括⾮法债务;
(2)⾏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罪论处,与⾮法拘禁罪实⾏数罪并罚。
2004年卷⼆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只⼿。韩某的作为:()
A.构成⾮法拘禁罪B.构成罪C.构成⾮法拘禁罪和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罪
解析:A。《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法拘禁罪论处。对于“债务”的性质,应当包括“⾮法债务”在内。《⼈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法拘禁他⼈⾏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为索取⾼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从重处罚的情节:
入党宣誓发言稿(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法拘禁罪的。
★5.⾮法拘禁罪之“⾮法性”的认定:
(1)司法机关在履⾏拘禁职责时,出现的⼿续上的瑕疵,不具“⾮法性”,不成⽴⾮法拘禁罪。
(2)宾馆、饭店为了避免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对于拒绝或者不能付费的顾客不得以进⾏滞留⾏为,属于⼀种紧急情况下的⾃救⾏为,排除⾮法性。
(3)被害⼈基于真实的⾃由意志,嘱托或同意将⾃⼰置于特定场所的,阻却拘禁⾏为的违法性。
★★七、罪
★1.罪的法定刑发⽣了变化。“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14—16周岁的⼈,单纯地实施⾏为的,不构成犯罪;过程中杀害被⼈的,定故意杀⼈罪。
注意:14—16周岁的⼈过程中致使被⼈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罪的类型:
(1)以财物为⽬的的他⼈;
(2)出于政治性和其他⽬的他⼈作为⼈质;
(3)以财物为⽬的偷盗婴幼⼉。
2003年卷⼆4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的⾏为可因主观⽬的的不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BCD)
A.偷盗婴幼⼉罪
B.罪
C.拐卖⼉童罪
D.拐骗⼉童罪
解析:BCD。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罪。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财物为⽬的偷盗婴幼⼉的,定罪。以出卖为⽬的,偷盗婴幼⼉的,定拐卖⼉童罪。以收养或者其他⽬的偷盗婴幼⼉,使婴幼⼉脱离家庭或者监护⼈的,成⽴拐骗⼉童罪。
★4.罪的既遂标准:控制⼈质。(因为该罪是侵犯⼈⾝⾃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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