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登报遗失声明流程聂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宵节诗词【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3 
【案件字号】保卫黄河 歌词(2022)豫15民终2891号  扑街是什么意思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杰李虎左立新 
【审理法官】张杰李虎左立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聂某;张某 
【当事人】聂某张某 
【当事人-个人】聂某张某 
【代理律师/律所】程鑫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李翔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鑫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李翔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鑫李翔 
【代理律所】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不当得利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按我国的民间习惯,订婚约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张某与聂某于2021年6月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居住近六个月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支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酌情返还。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支付返还彩礼100000元“三金”20000元请求返还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返还10万元也是恰当的。上诉人称所收到的彩礼已全部用于举办婚礼支出,如婚车、摄影、摄像、主持、租礼服等支出、度蜜月支出,购买家具家电支出,共同生活支出,婚前欠债支出,购买嫁妆支出等内容上诉人认为不应再退还彩礼金。以上所列支出情况是否属实、由谁开支等情况无法查明,且属其他法律关系问题,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认为不应再退还部分彩礼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审酌定适当返还是恰当的。    综上,上诉人聂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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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0元,由聂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9:38: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及被告聂某于2021年6月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居住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2021年12月份,被告从二人共同居住家中离开再未回去。在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之前,原告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被告。支付宝转账20000元用于购买三金,于2021年5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彩礼100000元。现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彩礼三金及其他花费共计1545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qq飞车紫钻怎么升级【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而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三金”20000元,是否应当返还。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赠与价值20000元的“三金”,该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条件未能成就,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三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婚后转账部分,是否应当返还。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双方在结婚典礼后共同居住六个月,在同居关系期间存在共同开支,双方互相均有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亲属之间在结婚典礼期间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因此不属于彩礼范围,原告请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彩礼用于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经查,同居期间,双方均有收入且双方互相均有转账故原告主张彩礼用于同居期间日常开销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原、被告典礼后共同生活六个月,对不能最终结为夫妻,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聂某返还原告张某婚约财产金额为100000元。综上,根据《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某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款共计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被告聂某承担1095元原告张某承担6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去被上诉人家中搬家的时候,拍照的一个照片。上诉人通过彩礼金为被上诉人一家所购买的这些物品,到现在都还在上诉人的家中。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聂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2)豫150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彩礼已用于双方婚礼开销及被上诉人家庭需要。1、关于10万元彩礼,已用于双方的部分婚礼开销及为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的房屋内添置物品花费殆尽,该部分消费远超上诉人的收入水平,应被上诉人一家的要求,上诉人只能从所收的彩礼中支出。(1)两人举办婚礼,部分开销由上诉人用彩礼钱支付的,如婚车、摄影、摄像、主持、租礼服等。以上为婚礼上诉人共花费11788元。两人结婚度蜜月共花费20468元,该款项全部由上诉人从彩礼钱支出。(2)二人举办婚礼之前,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的房屋购买家具家具款22200元,被上诉人实际给上诉人转账14000元剩余要上诉人垫付,上诉人垫付8200元。家具现在被上诉人家庭使用,应将该费用从彩礼支出扣除。(3)两人举办婚礼后,上诉人用彩礼钱为被上诉人的个人所有房屋购买
了净水机、净水器前置、指纹锁、智能衣架、厨房用具、扫地机器人、净化器、咖啡机等共花费18228元。以上用品现均在被上诉人家庭使用并不是按照上诉人的主观意愿进行购买的,上诉人对该部分物品没有实际需求,且上述物品不易拆卸分割,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该部分物品的费用支出。(4)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个人购买的衣物、花费、为家庭购买的物品共花费11732元,该费用应从彩礼支出扣除。(5)被上诉人网赌婚前欠债用女方婚礼礼金还账,并且婚后女方单独给男方转账共计18863元。(6)上诉人购买嫁妆花费8000元有2000元嫁妆现在在被上诉人家中使用,该费用应从彩礼支出扣除。综上,以上的支出明显超过二人的收入,而且二人各自还有车贷、房贷,及其他生活需要开支并不包含在内,同时以上购买的物品均由被上诉人一家占有、使用,并非根据上诉人的需求以及意愿购买。一审法院把以上花费都认定成了正常生活支出这些支出显然是按照被上诉人的需求而产生,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长时间共同生活,未能完成结婚登记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母亲拒不让双方领证,同时对上诉人有偏见基于以上原因,导致被上诉人母亲与上诉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产生矛盾。同时被上诉人在举办婚礼前便有赌博的恶习,对外尚有赌债未还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上诉人从彩礼中提取18863元给被上
诉人用于还赌债该笔款项远超上诉人的收入,只能从彩礼中提取,而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费用支出的认定竟然是正常生活支出,显然错误。而举办婚礼由男方家庭操办,所宴请的宾客也均为男方亲友,所收“份子钱”也均由男方收取,并未分给女方及女方家庭,因此举办婚礼的一切支出均不应由女方支付,而该部分支出远超女方收入,女方仅能再次用彩礼支付。结合原审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6月6日参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按照农村风俗二人已经结婚本次婚姻,对女方聂某的声誉影响较大。二人举办仪式后,长期共同生活关于领证登记一事,被上诉人一直拖延不提。并且,在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脾气较为暴躁常因琐事辱骂上诉人,甚至将上诉人撵出家门。因被上诉人网赌欠了巨额赌债,上诉人为帮其还赌债省吃俭用,被上诉人还整日吃喝玩乐,不顾忌上诉人感受。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上诉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双方至今未领证是被上诉人造成的,再结合举办婚礼后被上诉人一家提出的种种付款、购物要求,在不应当由上诉人支付费用的前提下要求上诉人承担不符合收入水平的支出,直接导致了彩礼金已全部用尽,应当由被上诉人一家承担彩礼金用尽的后果。同时,上诉人应被上诉人一家的要求将彩礼金用尽后,被上诉人立即翻脸并要求还钱并起诉,更像是有所预谋,法庭可予斟酌。三、如若认定由上诉人承担应由被上诉人一家支出的费用,
则上诉人必将另案起诉,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一审法院本应当将案件的各项支出理清、作出认定之后进行判决,而不是在事实不明、款项未进行界定的前提下随意裁量上诉人退还全部彩礼,如若二审法院仍旧按照一审法院的方式处理,则上诉人必将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二审法院应该查明事实后做出公正判决,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一审法院适用《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返还全部彩礼的前提是上诉人实际收受了彩礼并归自己所用然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家支付的彩礼已全部应其要求支出,共同生活过程中甚至用尽了上诉人收入,不应当由上诉人再次退还彩礼金。一审法院无视事实差异,强行适用上述法条款裁判,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综上,上诉人聂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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