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 中国工商银行 |
公布日期 | 1997.12.28 |
施行日期 | 1997.12.28 |
文号 | 工银办[1997]273号 |
主题类别 | 计算机发展史银行业监督管理 |
效力等级 | 行业规定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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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珍京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谷雨的诗句
(1997年12月28日 工银办[1997]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我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现将人民银行核准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管箱业务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各行对此应予充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各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悖。
二、保管箱业务由各级行出纳部门统一管理。保管箱库房与金库库房一样,执行总行关于金库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保管箱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分行制订,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级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个人和单位保管贵重财物的需求,完善工商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表,经办理行审阅同意后,方可签定租约。租用人委托他人办理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等。
第四条 租用人根据所租保管箱的规格大小交纳租金,并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额为所申请租用保管箱一年的租金。
第五条 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应将租用人的图章加盖于银行印鉴卡上留存备查。
第六条 办理行在收妥租金、保证金、预留印鉴卡和租约后,将保管箱正把钥匙(一式二把)交给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副把钥匙由银行负责保管。正、副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七条 保管箱租期、租费一般按年计算,可以按年续租。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费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签约时交纳,以后每年到期交纳下一年租金。租金、保证金和开户费等项费用如有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收取。
岗前培训心得 第八条 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保管箱钥匙以及身份证件,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库开箱;如印鉴不符、开箱人与身份证件不符或者逾期不交纳租金者,银行有权暂时拒绝开箱。如租用人委托他人开箱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九条 保管箱的开启、锁闭及物品的存入、取出,均由租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操作。银行除负责核对印鉴、开启及关闭库门和陪同开启保管箱外,对其他事端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用人如需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向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租用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箱的钥匙和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被人按约定手续开箱冒领,银行概不负责;挂失期间,不能开箱存取物品。因挂失而发生的破箱、换锁、修缮等费用,由租用人负担。
第十二条 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如发现此情况,银行有权解除租约。
第十三条 租用人不得利用保管箱做非法用途,不得存放易燃品、易爆品、支弹药、腐蚀品、及其他一切违禁物品。银行有权要求租用人开启保管箱,以便检查。如违反本规定,银行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导致银行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箱内存放的物品因自身原因变质、损坏,或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在租约期内,租用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银行需要终止租约时,须提前1个
月通知租用人。租用人中途退租或因违章而被终止租约的,银行均不退回租金;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并将箱内物品提清前,租金仍然照付。
不哭糖心 第十六条 银行按照本章程规定终止租约、租用人中途退租或租约期满的,在租用人交还保管箱钥匙并清除箱内物品后,银行方将保证金返还;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的,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租用期满,租用人需续租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交纳租金。租用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退租手续又未续交租金的,银行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通知租用人解除租约。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银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或开箱,有关的费用由租用人负担。箱内物品由银行登记、开列清单并移存保管。由此形成的损坏,由租用人自负。经公证破箱或开箱满6个月,银行再次限期催告租用人,租用人仍未提取的,银行将依本章程和租约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租用人死亡,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件准许其合法代理人开箱登记存物,其合法继承人或代理人有权退租、继续租用保管箱或重新办理租用手续,租金仍然照付。
第十九条 银行认为有紧急情况时,有权随时要求当时留在保管箱库内的任何人立即离开,并关闭库门。
第二十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保守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租用人的保管箱。如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的财物,银行则依法办理,对其后果概不负责;已查封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撤销或解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银行对保管箱库的安全负责。保管箱库内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库房门锁钥匙和密码应分别由专人掌握,2人会同方可启闭库房大门。
第二十二条 每天营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会同保安人员对库内的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保管箱库工作人员如发现客户遗留物品或保管箱忘记锁闭,应妥善保管客户物品,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租用人。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妥善保管库房门钥匙、保管箱副钥匙、密码副本,如需动用副钥匙和
密码副本,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详细记录。库房密码在必要时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更换。上述各钥匙的备用钥匙,视同金库备用钥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订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可依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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