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篇一:谈职务侵占类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
  今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涉税案件21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4起,合同案3起,收购赃物案1起,商业受贿案1起,侵占案1起。今年截止到7月8日,我大队共计立案22起,其中涉税案件5起,职务侵占案10起,挪用资金案3起,贷款案1起,持有使用案1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起。如果从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造成犯罪的角度把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合并起来看,20xx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这类案件仅8起,仅占22.85,而今年到7月8日止此类案件为13起,占到立案比重的59.09。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xx年法院受理职务侵占案件6件12人,今年仅1至5月份,就已审结7件14人,同比上升75。而且涉案人员从一般管理者向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一、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目前呈现以下特点:1、犯罪人年轻化。7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满35岁,这局部人有的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满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2、文化程度偏低。
  3、涉案金额有增大趋势。目前的案件金额从几万元开始,逐步开展到几十万员甚至上百万元。
  4、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在企业管理的销售领域和成品物料的仓储领域出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时机最多。流通领域的侵占犯罪往往是企业工作人员与客户勾结,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盗窃者事先准备好完整的销赃渠道,再进行盗窃;侵占现金的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与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勾结。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多占96%。5、外来人员犯罪的居多。犯罪者外来工居多。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包括管理阶层所需要的劳动力。其中70%的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6、犯罪手段多样性。此类犯罪手法多种多样,犯罪行为人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挪用本单位财物。有的涂改收、付款单据,开具阴阳单据,侵吞差额款。有的帐外吸储、串通贷款(主要发生在金融企业)。有的隐匿、撕毁收入凭证。有的利用财务专业性作弊。即企业财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到达不法目的,把戏层出不穷。对现金的侵占以贪污和挪用为主,对货物和货款的侵占那么以为主,对成品物料的侵占那么以盗窃为主。7、案件具有隐蔽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
七夕节诗句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熟悉,掌握各种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为了不被发现,对其作案行为总是千方百计加以掩盖。因此,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因此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单位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发生的原因1、两权别离即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别离这种体制变化的原因。这类案件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企业中大多有这一定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与多元化。职务侵占罪是随着新刑法的公布与实施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罪名,是随着企业制度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与此相应的是,许多企业的所有人并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聘用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别离状态。如果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经营者便很容易侵犯产权人的利益。我大队办理的李某挪用资金案就属此类原因。20xx年9月30日,身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力物资副总经理的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同意,擅自将20万元现金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某经贸燃料,至今未还。2、
  法律处分轻产生的消极影响。
  篇二: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与案例20221127
  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普及讲座
  讲座目的: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防止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生的时机、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时机、失去陪伴父母家人的时机。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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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刑罚处分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权利。从古至今,我国一直都是一个重刑主义国家,“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强有力的思想和工具。在当代,虽然受到西方国家的诟病及所谓人权主义的威胁,我国有轻刑的趋势,但是重典治世思想仍深刻影响着执政者和国人。这些都表达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比方我国的刑罚较重。
  公司职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有: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行贿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隐匿、成心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先进性教育  职务侵占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行为方式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它由两局部组成,一局部是股东的初始出资。另一局部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别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局部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那么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七夕怎么发朋友圈说说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人员、经理、厂长等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
  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常见的有: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祝愿企业前程好诗句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出的价格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额局部,只将剩余局部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属于职务侵占。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然后在迫不得已的
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扣留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至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那么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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