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与案例完整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与案例

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普及讲座
讲座目的: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处罚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权利。从古至今,我国一直都是一个重刑主义国家,“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强有力的思想和工具。在当代,虽然受到西方国家的诟病及所谓人权主义的威胁,我国有轻刑的趋势,但是重典治世思想仍深刻影响着执政者和国人。这些都体现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比如我国的刑罚较重。
公司职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有: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行贿罪玉石鉴别方法
支付宝人工客服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职务侵占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热门网游排行榜2013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遗嘱公证三、行为方式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股东的初始出资。另一部分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人员、经理、厂长等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好听的男孩名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
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常见的有: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出的价格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额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属于职务侵占。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然后在迫不得已的
国宝大熊猫作文三年级300字左右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扣留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至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则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来予以解决。
(七)公司总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八)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四、以案说法
案例1: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
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安公司价值元的钢材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案例2: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指控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刑一年半。
    曹某在2011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货款,共计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2年8月,曹某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有限公司退赔4万元。庭审过程中,曹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曹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