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便利”中“职务”范围的界定
“利用职务上便利”中“职务”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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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5期
        内容摘要:将“与本人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纳入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范围不仅是出于实质解释及凸显客体的需要,更是与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保持一致的需要,且该解释不会导致“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劳务便利”相混淆。
        关键词:职务侵占 职务 便利
        [基本案情]张某为某人保财险公司职员,主管该公司非车险理赔的数据分析和统计,负责查询公司理赔系统案件,无权操作理赔业务。但当理赔案件出现错误时,需由张某负责更改数据,在更改数据过程中需要理赔案件定损人员及核赔工作人员的工号和密码,张某便以此种方式获得了定损员王某及核赔员汪某的工号和密码。2013年2月至12月间,张某编造虚假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案件,利用王某、汪某的工号及密码进行案件定损与核赔,骗取公司保险赔款共计32万元,在此过程中,王某、汪某均不知情。后张某被警方抓获。
        一、司法实务分歧世界杯什么时候结束
珠宝鉴定师        针对张某通过虚假理赔进行骗保的行为,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天津小升初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骗保型职务侵占犯罪为主要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面对现实中多样的犯罪方式,对于“职务”应当做适当的扩大解释,故行为人“职务”的范围不仅包括行为人本人职务范围内的职权,还包括与本人职务有关的职权。本案中张某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虽不直接负责理赔案件的定损与核赔, 但也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取得了实施犯罪所必需的职权,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便利条件。可以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九大写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保险罪。理由是:在主体方面,张某无权操作理赔业务,而是冒用不知情人的职权私下操作的,这种方式只是张某实施保险罪的手段。张某虽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但其没有相应的职权,因此其主体地位只能相当于普通的保险行为人。在行为方式上,根据《刑法》中保险罪的规定,形式之一便是“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张某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认定为保险罪。祝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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