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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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个人租房协议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岗位调动申请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
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六条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出国旅游。
(六)近两年内自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
(七)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近2年内出国旅游2次(含)以上。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认定部门可适当考虑其困难状况和长期刚性支出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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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道电视剧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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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可在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承诺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
定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应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信息通过或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查。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主动放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合法收益、财产的。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从认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期当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重新组织核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延长1年有效期。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符合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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