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9.03.18
【字 号】鄂民政规[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3.18
2018成人高考成绩查询【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一劳动节的风俗是什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民政规〔2009〕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适应当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乡低保制度的要求,现将重新制订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止的拼音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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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州)、县(市、区)要设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门工作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以及相关社会救助审批管理工作。每3000名审批管理对象配备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第二条 乡、镇(街道)要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其它社会组织受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或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公示,代为受理申请,配合开展入户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确定或调整。城市保障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保障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城市保障标准的40%。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资金一般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一般按季度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形成民政、财政、银行联网发放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  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药学是学什么的
  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四)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
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明的;
  (六)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七)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
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 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 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 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接到上报材料后开展初审,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初审符合条 件的,定期提交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小
组)评审。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通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没有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
  民政部门在签署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
  第九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同一县(市、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成员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同一城市跨城区居住并能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的,由户主本人向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低保对象发生迁移的,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实
  第十条喷砂工艺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一切应计入的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或12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内部亲友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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