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 ...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 号】晋民发[2013]72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帝血弑天加点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民发〔2013〕72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及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菠萝的功效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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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户口已迁至就读院校
且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但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在监狱等场所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二建要求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持居住证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与申请人户籍类别相一致的低保申请;经常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申请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申请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由该家庭户主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按户籍类别分别依据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条中所列对象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4名儿童被埋原因初步查明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收入分类及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实际产量、数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同类品种的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工业、建筑业等上述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行业类别平均收入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
祝福高考加油的句子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赡养、抚养义务。被赡养(抚养)人与赡养(抚养)义务人之间若有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收入。无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时: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l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50%)。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赔偿收入、遗产收入等扣除经查实确需安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分摊到月计算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转移性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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