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人不彪悍
历程
国庆中秋祝福语图片
篇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第二章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单行道逆行怎么拍照我们分别介绍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配套,我国也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政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的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必须参加劳动保险;劳动保险计划的项目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病假、工伤等;男职工年满60岁,工龄
电信积分兑换话费
满25年,女职工年满50岁,工龄满20年,可以退职养老。退职后,按其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一70%,付至死亡时止。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反映了国家和城镇职工特有的契约关系,即国家通过
单位付给个人低工资,以便积累更多的资本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并通过单位为职工提供各项福利措施。这种隐性契约关系并不转化为公开的财务账目,而是受行政调解手段控制(叶响裙,2004)。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此外,各个企业所提取的退休基金的30%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良好的调剂余缺的作用,因而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质。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在1966—1977年“”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不再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每个企业按照各自的养老金负担筹集费用,于是,养老保险制度也丧失了其应有的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再分配的功能。但是,这一变化对国有企业来说影响不大。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占有,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还属于“统收统支’’的模式,所以,在当时,退休费用的多少对企业的影
响不大。企业只是代国家发放退休金,社会保险实际上变成企业保险。另外,
从退休金的筹集形式看,当前一代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从当期的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在
结婚证的照片本质上还是一种完全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1978年我国开始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做法弊端逐步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不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上。在这段时期,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从解决这一矛盾开始的。
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搞活国有企业,打破“大锅饭”,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国家于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两步“利改税”。所谓‘‘利改税”,是指把以往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按照一定办法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余下的部分由企业自己支配使用。实行利改税,改变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有助于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人之间的界限,能够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以前作为营业外列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不再是无关紧要,而是与企业能够留存的利润多少有直接关系。所以,老职工多的企业便开始“发现”自己身上的退休包袱过重,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新老职工的矛盾也开始凸显。相反,一些新办的
企业职工年龄结构轻,历史负担小,因而发展较快。面对新老企业负担不均的问题,各级政府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看成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在这
样一个大背景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机制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1984年,国家在四川自贡市、江苏泰州市、辽宁黑山县、广东东莞市等地进行国营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77号文件,要求建立全国县、市一级的退休费统筹机制,对参加统筹的企业规定一定的缴费率来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实施差额收缴和差额拨付制度,如果企业的养老金支出小于缴费,其差额将汇人统筹基金,如果高于缴费,超出部分将由统筹基金支付。这种做法打破了由单个企业负责的养老保险模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社会统筹。同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陆续有铁道、煤炭、电力、邮电、水利、中国人民银行、交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金属总公司11个行业实行了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总体而言,实行行业统筹的大型企业和机构的经济效益比较好,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
在这段时期,政府和社会逐步改变了以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意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