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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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是否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
张赢川
对于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反对者而言,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如:李银河在其文章中指出:死亡的婚姻关系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使人际关系冲突的紧张程度降低的具体举措。表示如果利用现有的紧张的婚姻关系,将双方当事人约束其中难道不会造成更多的悲剧发生吗?但如果两人解除关系,反而使高风险冲突的发生可能性降低,而且还会使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加速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刘菁在其发表期刊中认为:婚姻法属于私法调整范围,是私法的范畴,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思自治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并应在婚姻法中明确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确立的根据可以用一句法律谚语来表示,那就是:“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和选择者”。法院对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的认定和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明显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
而众多支持我国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学者同样提出充分的理由,即建立合理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不会对我国的婚姻制度造成破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离婚自由的实现。
如:郑锡玲在其论文中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明确离婚的意思表示,降低冲动离婚率,从而实现对社会安全的保障。同时,应该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子女来划分冷静期的期限以及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内是否有家暴等情形决定是否适用冷静期制度。郭凯莉在其硕士论文中认为,首先,离婚冷静期制度填补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规定的部分问题的空白。最为突出的是解决了我国目前离婚登记过于自由的问题。其次,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化解婚姻危机、缓和社会矛盾。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过高的离婚率,也可以帮助一时冲动选择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缓和情绪,合理安排双方焦点问题,尽可能挽救婚姻。最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难道不会对还在谈恋爱的男女双方形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吗?答案是否定的,此举必然会让他们对缔结婚姻关系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此外,杨立新教授和夏吟兰教授均在在最新发表的文章中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和救济手段作出具体的设计。
(2)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概念的研究
离婚冷静期也可以说是感情冷静期、感情恢复期、离婚等待期等,在中国常见的名字是“离婚冷静期”, 下面将以“离婚冷静期”来陈述。离婚冷静期这一用语很好地体现了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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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是对难以从婚姻关系中走出的双方当事人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定义在我国学界存在众多说法,目前主要有三种学术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与离婚审查期在性质上是一致的,是指由婚姻机关工作人员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资格审查,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段时间。持此种观点的人是夏吟兰教授。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指只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选择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所指定的最短一个月最长六个月的一段时间。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刘万成老师、郑永健老师。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在私法自治原则的指引下,达成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且向婚姻登记机关在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日内,双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一段时间。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杨立新教授,并且杨立新教授对于以上两种观点分别做出评价认为,第一种观点针对的是没有理解“审查”一词的含义;第二种观点界定的则属于诉讼离婚适用。
(3)关于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的研究
根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主体的不同,对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划分。邬砚等老师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主体只能是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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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起诉离婚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立案之前,已经有较长的冷静考虑的时间,不需要额外的时间、增加双方的离婚成本;第二,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和诉讼离婚的“二次诉讼”的功能是相近的。魏静老师在《离婚诉讼中冷静期制度研究》中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度存在于诉讼离婚两种形式中,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登记离婚时已经就离婚的合意达成一致,不需要再给与双方冷静考虑的时间。郭凯莉老师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存在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我国登记离婚中解除婚姻关系,办理离婚手续的步骤过于简单,很多夫妻往往因一时的冲动而选择离婚,导致我国离婚率高涨,而且我国的登记离婚中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离婚制度中最自由的国家之一。第二,难道选择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冲动离婚的情形吗?答案是否定的。而且选择诉讼离婚往往会牵涉更多棘手问题,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更需要谨慎的态度。综上,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均有制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4)关于离婚冷静期适用期限的研究
而关于离婚冷静期期限的长短问题,在学界中有产生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梁慧星教授和夏吟兰教授为代表主张离婚冷静期制度中的冷静期期间应为一个月,如叶晶在其文章中中指
出,冷静期时间如果过长,会对选择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二次伤害。第二种观点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中的冷静期期间应为三个月,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首先可以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为标准,对于选择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未成年子女的,为一个月;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则设定三个月的冷静期期间比较合适。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法定的离婚理由的五种情形可以选择不适用冷静期期间或者适当缩短适用。第三种观点以覃海逢老师为代表,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不应该适用离婚的法定理由的情形,同时冷静期的期间应该设置为六个月。第四种观点以郭建平老师为代表认为冷静期的期间设置为最短三个月最长为六个月的时间较好,同时因为婚龄的长短对于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深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应该根据婚龄的长短进行划分。
(5)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配套措施方面的研究银子变黑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措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建议:
1)杨立新老师经过借鉴韩国和英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认为应当在冷静期期间中注重对当事人矛盾的调解和子女心理健康的疏导等。第一,世界上所有的事情不是百分百确定的,同样冷静期主要是针对还有调节余地的婚姻关系,过去的数据显示有33%的离婚是可以挽
救的。第二,政府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选择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最为完善的专业咨询,能够及时对当事人询问的问题进行回答,同时对有关离婚中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提出专业的意见。第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着重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的条款进行审查,如果有损害子女利益的,可以让当事人重新进行拟定。
2)夏吟兰老师等多位老师均从离婚的救济措施方面提出建议。第一,以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所得和婚龄的长短为标准,对婚姻关系中付出相应贡献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第二,对于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一方当事人降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此种做法不仅尽可能的将更多的受助者纳入保护范围,而且能更大限度保障弱势体的基本生活标准。第三,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现实生活中人们更注重精神自由,只有精神自由才能达到安慰和惩罚的效果,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物质损害更应包括心理损害。
综上,我国学者在离婚冷静期的概念、适用期限、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方面已有部分研究。双十一活动什么时候开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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