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开题报告
离婚冷静期制度开题报告
感恩话语【摘要】近年,我国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 以来,随着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地法院纷纷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尝试,如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便向一对“85 后”夫妻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广西、上海、江苏等多地法院都尝试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引入“冷静期”概念,以期挽救边缘婚姻。对于上述做法,评价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无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适当的增加离婚成本如时间成本未尝不可,当然离婚冷静期不应是流于形式的一纸通知,应有完善之体系。是故,高离婚率难题,亟需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
【关键词】高离婚率;离婚模式;离婚冷静期体系
一、问题提出:现行离婚模式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有的离婚模式为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关于协议离婚模式。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协议离婚程序相当简便,当事人完全享有离婚自由,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民政部门只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便可进行离婚登记。该作
法无法阻止离婚的草率性。关于诉讼离婚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离婚法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等。而对于感情破裂这一概括性标准相对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正由于其不具有可操作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若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仅在符合法定离婚事由情况下,才准予离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若要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在第一次离婚案件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可。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即使不具有前述可操作性的离婚法定事由,法院一般也会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有人认为,六个月不可起诉期间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笔者不置可否。离婚冷静期不应只有期间之意,更应注重冷静之实。在六个月不可起诉期间内,外界对濒临危机的婚姻并没有实际的调控疏导手段,而六个月后,法院判决离婚,其感情破裂的依据也无实证可寻。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存在着些许弊端,这些弊端或导致无法实质审查婚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或增添离婚当事人诉累,对于冲动型离婚也无法起到有效的阻却作用。且高离婚率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一是使离婚双方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二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三是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适当的增加离婚成本以抑制居高不下的离婚行
千里共婵娟表达了什么
为,显得迫切可行。中秋遇上教师节祝福语
二、实务检视: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必要性分析
增加离婚成本的依据在于“持续产生影响的个人对配偶的责任和一直存在的对子女的责任要求他收回他的有合理依据的离婚要求。因此,苛刻条款的目标只能是避免在不恰当时刻离婚。”1 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不仅能增加离婚的时间成本,促使双方能更深层次的去了解彼此,深思熟虑的去认知婚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挽救婚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当下家事审判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
1、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缺失。各地法院尝试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向当事人发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为主要手段,如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制离婚当事人双方冷静3 个月,冷静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抛开外界对于合法性的质疑不说,该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上所谓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指向何种约束力就不可得知。若在3 个月的冷静期内,双方在撤诉后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人民法院难道有限制的权利是故,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能弥补法律的缺失,较好修复《婚姻法》中感情破裂这一概括性标准
宇智波歹徒不具操作性的问题,同时使得冷静期制度更具有合法正当性。
2、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有利于阻却冲动型离婚。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使得双方在冷静期内能够静下心来回忆来路,思索未来,并重新反思婚姻的意义、双方的矛盾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相信在冷静期内若辅于专业婚姻疏导机构的帮助,能很大比例降低冲动型离婚的概率。在冷静期结束后,仍坚持离婚的,相信也能更好的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3、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有利于阻却不成熟的婚姻。构建离婚冷静期体系,适当的增加了离婚成本即时间成本,有利于那些冲动结婚的体冷静下来,深思熟虑一番,再决定是否携手前行。无论是婚姻关系的建立抑或解除,对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都有一定的程度影响。减少不成熟婚姻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减少冲动离婚,也就维护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构建路径:冷静、疏导、评估三者缺一不可
1、施行主体: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民政部门都是受理离婚申请部门,故可立
有什么好书推荐
法规定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为离婚冷静期体系施行主体,无论离婚是合意或单意,人民法院及民政部门均有权指定离婚双方一定时间为冷静期,在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或任一方仍坚持离婚,即可按照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模式进行。
2、适用对象: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双方。鉴于我国已在对离婚法定标准作出了规定。故笔者认为若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离婚申请,应不在离婚冷静期适用之列,当然是否符合应交由受理离婚申请的人民法院及民政部门实质审查。将离婚冷静期做成选择题而非必答题,正确区分婚姻危机、婚姻死亡,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应有之意,同时也符合离婚自由的法律取向,也切合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将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双方作为适用对象,也正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这一概括性标准不具操作性的缺失,并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及依据。
石油大王哈默3、期间设定:根据婚姻时长、子女、夫妻义务进行设定。对于结婚时间不同的当事人应当设置不同的婚姻冷静期。根据广州某律师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统计全国法院公布的一审离婚判决文书54505 份后得出的结论,可知,结婚第二年往往是离婚高峰期。2 因此结婚时间应以3 年为分水岭,3 年以上为结婚时间较长,3 年以下则为结婚时间较短。同时对于结婚不满一年便提出离婚申请的,一般可认定冲动型离婚,冷静期间可适当延长。
对于育有婚生子女且婚生子女尚未成年的当事人,应设置较长的离婚冷静期,即使冷静期届满后,无法和好,但经过长时间的冷静及思考,能较好的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探望时间等作出较好的协商。相反,没有婚生子女的当事人,离婚冷静期也不适合设置过长。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