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广州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丹、广州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5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颖罗毅孙远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丹;广州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丹广州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2306网上订火车票时间【当事人-个人】刘丹 
【当事人-公司】广州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严瑞丝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王朔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黄彬瑛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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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严瑞丝王朔黄彬瑛 
【代理律所】polo衫搭配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刘丹;广州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丹为香港居民,本案应参照涉外纠纷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地书证间接证据自认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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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怎么叫【本院查明】会计初学者需要什么二审另查明:刘丹在一审时提交21jingji的《独家|起底某ST秋林高管失联悬案:一场被资本掮客“玩崩”的游戏》网页截图,内记载记者为:21世纪经济报道、21
光大银行网上银行财经APP李维。    刘丹在二审提交的新浪公司在新浪新闻APP上发表的与刘丹有关的文章均系转载自“叩叩财讯”。 
空调漏水怎么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丹为香港居民,本案应参照涉外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为内地,一审适用内地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且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审查范围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部分,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案涉文章是否侵权以及由谁发表;二、二十一世纪广告公司、二十一世纪信息公司、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
、新浪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文章是否侵权以及由谁发表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独家|起底某ST秋林高管失联悬案:一场被资本掮客“玩崩”的游戏》等文章构成对刘丹名誉权的侵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确认。新浪公司虽然二审答辩主张不构成侵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新浪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21世纪经济网首页的内容、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由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21世纪经济报社出具的《说明函》以及刘丹在一审提交的21世纪经济网刊登侵权文章的网页内容,能够证明相关的侵权文章由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发表,版权归其所有。刘丹因案涉文章与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的法律关系,可以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二、关于二十一世纪广告公司、二十一世纪信息公司、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新浪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
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二十一世纪广告公司为21世纪经济网备案的主管单位,二十一世纪信息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新浪公司转载使用包括21世纪经济网上的文章,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为21世纪经济网网页的联系单位,但未有证据显示该三主体对侵权文章的发表及转载存在过错,且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在刘丹通知21世纪经济网发表的案涉文章系侵权文章后,案涉侵权文章已于一审受理前在21世纪经济网删除了,故刘丹主张二十一世纪广告公司、二十一世纪信息公司、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新浪公司转载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发表的侵权文章,转载已经发表的文章,是媒体和自媒体比较普遍的行为,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
社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闻媒体,新闻报道内容可信度较高,故应当相应降低新浪公司转载文章时的审核义务,不应对转载者课以过高的责任,且新浪公司没有主动修改、添加不实信息,故刘丹主张新浪公司未尽合理的核实义务,本院不予采纳。刘丹在二审提交的新浪公司在新浪新闻APP上发表的与刘丹有关的文章均系转载自“叩叩财讯”,并非转载在21世纪经济网发表的案涉文章,刘丹以此为由主张新浪公司未完全删除转载21世纪经济网的相关文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以新浪公司及时删除案涉文章认定新浪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新浪公司转载“叩叩财讯”关于刘丹的文章,如构成侵权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刘丹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二十一世纪广告公司、二十一世纪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但其作为21世纪经济网的相关主体能够且应当举证证明21世纪经济网侵权文章的版权人,其怠于举证,浪费了诉讼资源,本院认定相应的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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