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戈涅论文古希腊自然法精神论文:从戏剧《安提戈涅》看古希腊的自然法精神
悲剧,即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活生生地毁灭给人看!索福克勒斯是同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并称的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一生共写过120多部剧本,得过24次奖,现存完整的剧本包括《埃阿斯》、《安提戈涅》等共7部作品。索福克勒斯生活时期适值雅典民主制全盛时期,因此他的剧本反映的也是雅典民主制繁荣时期的思想意识。他拥护民主制度,主张公民平等,以法治邦。他赞扬人的自由意志,赞扬人在同恶运斗争中的坚韧精神。他的宗教观念偏于保守,主张维护传统的宗教观念。
《安提戈涅》创作于公元前441河北中考时间2022年具体时间年。故事故事发生在底比斯。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克瑞翁的儿子海蒙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在疯狂而万念俱灰的状态中,自杀在安提戈涅的尸体旁,克瑞翁的妻子得知儿子已死,也愤而自尽,克瑞翁王因此而陷入绝望的深渊。
——一个家族的亲情全被活生生的毁灭!
剧中的安提戈涅一出场就面临着生死抉择:是遵守人间的国王的命令,还是信守神律?遵守国王命令是生;而信守神律,等待着她的将是死亡。为了遵守神律,安提戈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死亡之路,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以维护天条的神圣地位。
安提戈涅的悲剧性就在于她敢于藐视非法、挑战世俗权威的那种悲壮和惨烈。她留给世人一个直到今天也没有定论的悬案 ——
法律是什么?当法律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时,当城邦的律令或统治者的意志与世所公认的大学生村官工作计划“神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当人们面对着服从“神律”,还是服从现存的律令的两难选择时,正义站在哪一边?
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是:人间的法律必须符合“神律”,而神律就是天性和公理。她把国王的世俗权力、法令与世所公认的“某天突然恋爱了神律”、“天理”区别开来,告诉人们,国王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反天性和公理,那它就是恶法,甚至连恶法都算不上,而对于那些伤天害理的恶法,人民没有必要去服从。
教师节祝福语简短20字在西方,安提戈涅对城邦法的控诉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这种悲剧性的怨恨却成为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源头之一。安提戈涅一直被塑造成维护神权,维护自然法,不向世俗权势低头的伟大形象,这也激发了后世许多思想家的哲思。比方说中世纪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纳就在他的著作里深刻地阐述了安提戈涅式的神法高于实在法、对世俗权力加以强有力制约的思想。不少的中国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苏力先生也认为: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法令,就代表了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或高级法对实在法的挑战,我们中国学者在介绍、引用或概括此剧时,则总是倾向于结论认为自然法高于或应当高于实在法——一个规范性命题。并因此,中国学者一般倾向认为,安提戈涅是道德上、道义上高于克瑞翁的英雄。
希腊国家是在既无内部、又无外部的压力下,完全随同生产力、经济关系自发的发展而形成,每个城邦都是在确定氏族组织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原始时期的习俗和制度直接转化为人民主权和法治,甚至像雅典那样的民主共和国。所以城邦通行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神灵的信仰乃至奴隶制度也是在自然的延长线上加以把握。在希腊人看来,人在大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神的意志是不可违背的。所以安提戈涅她敢藐视人间的法令来“开学朋友圈文案以身试法”,因为在安提戈涅看来,死,已经是对一个人最大的惩罚了,即使他罪恶滔天们只要罪
不当死,剥夺其生命就是不正义的,任意侵犯人死后遗体的尊严,也是不正义的,对国王颁布的这样不正义的三国志英雄的黎明“恶法”,人们是可以不服从的,因为它的出现就是非法的。
其次,就是后来为西方法学家所论述的公民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公民不服从”,在当时统治者的法令之上放上一个比他更高的神律,也就是说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放置了一个第三者,结果是:一个权势的统治者也不得不顾忌的天条。这就是古希腊的自然法精神!
再次,法律之内,也应当有天理、人情在,“天理”反映了法律的刚性和岿然不动之稳定性,有它“稳如山”的一面,但缘于人性生灵之故,有刚也应有柔,有山也应有水,“人情”就是执法中“水”一面,法律除具有如山般的刚性之外,应有如同水一般的灵动性和柔软性,克瑞翁王的禁令违反了神律,也就是违反了人们公认的“天理良心”,法律不仅仅只是专政的工具!
安提戈涅誓死了捍卫神圣的人伦!
最后,让我们再次回忆一段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王时的台词,这段台词也时常为诸多法学家所援引: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参考文献:
[1]徐忠明:《古希腊法律文化视野中的》,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
[2]强世功:《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1期。
[3]《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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