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期总第264期
征信
军校委培生CREDIT REFERENCE
No.12021Serial No.264
收稿日期:2020-08-20作者简介:黎桂林(1979—),男,四川青川人,经济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管理理论与实务;苏姗(1993—),女,广西南宁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理论与实务;江东阳(1979—),女,广西上思人,经济师,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理论与实务;陆信宇(1987—),男,广西防城港人,经济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理论与实务。
摘要:随着中国与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之间的双边贸易与投资往来日益频繁,跨境征信合作成为中国与东盟企
业、金融机构信息互通及共享的迫切需求,但国内对东盟的征信业鲜有研究,跨境征信合作缺乏“支点”。通过梳理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十国的征信市场发展情况,总结近年来东盟征信行业动态特征,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现行的征信信息跨境流动方式,并结合双边征信法规制度与广西探索实践,提出鼓励国内机构把东南亚作为走出地,利用国际知名征信机构东盟资源开展合作,运用大数
据技术促进征信信息流动,推进信用评级结果互认等针对性政策建议。关键词:东盟国家;征信市场;征信合作;跨境中图分类号:F832.4;F8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 (2021)01-0078-04
自2003年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对外投资日益增加。海关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东盟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进出口增长7.7%,占比达14.6%。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大量企业“出海”到东南亚国家投资置业,与东盟国家的信息交流愈发迫切,跨境征信合作迎来良好的政策机遇和市场需求。但是,目前国内社会各界对东盟十国征信市场发展情况了解不深、制度掌握不全,制约了中国与东盟的征信合作与信息流动。充分研究东盟十国的征信监管、征信法规、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运行等情况及发展动态,为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和地方政府提供较全面的信息参考,对于深入推进中国—东盟跨境征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东盟十国的征信市场概况
从监管模式、法规制度、市场主体和准入门槛四
个维度分析,东盟十国征信市场发展程度和业态不一: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征信市场起步较早、机构数量较多、法规制度较为完善,文莱、越南、柬埔寨和泰国等国营商环境评价较高,老挝和缅甸征信市场主体则相对简单(见表1)。
(一)监管模式:统一监管与多元监管模式并存柬埔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等五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由金融监管部门如中央银行或金融局独立承担征信业和评级业监管职责。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泰国、老挝等五国为多元监管模式,征信业和评级业由中央银行、证券委员会、财政部分别管理或实施两部门联合监管。此外,新加坡、泰国、菲律宾等国还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监管机构。
(二)法规制度:征信监管法规基本建立东盟十国普遍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对征信与评级活动进行管理。征信业方面,除文莱是分散立法外,其他九国均颁布独立的征信业监管法案,但文莱、缅甸、
东盟十国征信市场发展概况、特征及启示
黎桂林1,苏
姗1,江东阳1,陆信宇2
(1.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南宁530028;
2.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广西防城港538001)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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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文莱菲律宾柬埔寨老挝缅甸
监管部门
1.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央行)
2.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
委员会
1.马来西亚国家银行
(央行)
2.马来西亚财政部
3.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
员会
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
理局(央行)
1.越南国家银行(央行)
2.越南财政部
1.泰国银行(央行)
2.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3.泰国信用信息保护委
员会
文莱金融管理局(央行)
1.中央银行
2.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隐私委员会
柬埔寨国家银行(央行)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遗忘保卫者在哪换银行(央行)
2.老挝证券委员会
缅甸国家银行(央行)
法规制度
1.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2.征信局法案
3.银行法
4.证券和期货法
1.信用报告机构法
2.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
3.银行和金融机构法
黄桃片在线观看1.关于征信机构的规定
2.关于评级机构的规定
3.关于评级机构非现场监管
的规定
4.关于评级机构发布评级结
果的规定
湄公河行动票房1.关于信用信息活动的规定
2.关于信用评级业务的规定
3.关于信贷信息活动的规定
1.信用信息商业法案
2.证券交易法
1.2010年文莱金融管理局条
例
2.2013年证券市场条例
1.信用信息系统法
2.数据隐私法
3.证券监管法
1.信用报告法令
2.信用风险评级与减值准备
条例
1.关于信用信息活动的规定
2.关于获取信用信息的决定
3.关于信用信息的法令
4.证券法
5.外国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规定
1.缅甸征信机构规定
2.缅甸金融机构法
机构准入
未禁止
未禁止
有准入条件
未禁止
未禁止
有准入条件
有准入条件
未禁止
有准入条件
未禁止
征信机构
1.新加坡征信局
2.DP信贷资料中心
3.新加坡商业征信局或D&B我和哪吒过一天作文
新加坡分公司
4.新加坡国立大学风险管理研
究所
5.CRIF Bizlnsights
1.马来西亚征信局
2.马来西亚征信局私人有限公
司
3.Experian马来西亚分公司
4.CTOS公司
5.FIS公司
6.D&B马来西亚分公司
1.信用信息局
2.Pefindo私人征信局
3.Jaya私人征信局
4.CLIK金融信息有限公司
5.Visi全球主要数据有限公司
6.D&B印度尼西亚分公司
1.越南国家信用信息中心
2.越南信用信息联合股份公司
3.越南信用集团
4.CRIF D&B越南分公司
1.泰国国家征信局
2.泰国商业在线有限公司
3.D&B泰国分公司
1.文莱信用局
2.CRIF D&B越南分公司(在
文莱有特许经营业务)
1.中央信用信息公司
2.菲律宾信用局
3.CRIF D&B菲律宾分公司
4.TransUnion菲律宾分公司
5.Compuscan菲律宾分公司
1.柬埔寨信用局
2.CRIF D&B越南分公司在
柬埔寨有特许经营业务
1.老挝信用信息公司
2.CRIF D&B越南分公司在老
挝有特许经营业务
1.缅甸征信局
2.CRIF D&B越南分公司在缅
甸有特许经营业务
评级机构
1.穆迪评级新加
坡分公司
2.标普评级新加
坡分公司
3.惠誉评级新加
坡分公司
1.RAM评级服务
有限公司
2.马来西亚评级
集团有限公司
1.PEFINDO证券
评级有限公司
2.惠誉评级印尼
分公司
西贡发盛评级股
份有限公司
1.泰国评级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2.惠誉评级泰国
分公司
暂无
菲律宾评级服务
公司
暂无
暂无
暂无
老挝等国的征信制度仅涉及公共征信机构;评级业方面,除缅甸情况不详外,越南、印度尼西亚、老挝等三国已颁布独立的评级业监管法案[1],其余六国均为分散立法,在金融法规制度条文中设置评级业监管条款。
表1东盟十国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资料来源:根据东盟各国相关网站及新闻报道整理,时间截至2020年6月8日
(三)市场主体:征信市场主体形式多样
按机构类型划分,柬埔寨、老挝、文莱、缅甸等四国仅设立征信机构,其余六国同时拥有征信机构和
评级机构;按机构背景划分,泰国、文莱、老挝和缅甸等四国分别仅有1家公共个人征信机构,新加坡、柬埔寨两国全部为私营个人征信机构,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四国则两者皆有,而东盟境内的企业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则趋向市场化;按市场开放程度划分,十国均有外资市场主体参与。
(四)准入门槛:机构准入限制较低
文莱、老挝、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四国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外资评级机构准入条件,其余六国均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区分国内、国外机构的设立条件,只须经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许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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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盟十国征信市场发展特征分析
研究发现,东盟十国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具
有较为清晰的脉络及值得关注的诸多特征,本文从
中选取四个代表性特征进行分析。
一是公立征信机构发展基本满足国内个人征信
需求。一些东盟国家通过设立公共征信机构提供服
务,基本满足国内金融活动的征信需求。整体上,东
盟十国中有八国成立了公共征信机构(含市场化形
式),并在个人征信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如40多万
人口的文莱,其公共信贷登记机构覆盖率达到76.8%,“获得信贷”指标在全球经济体中排名前列。不仅如此,越南、马来西亚的公共信贷登记机构
覆盖率也达到50%以上。
二是国际征信机构加速布局东盟市场业务。近
年来,国际企业征信机构间的东南亚业务争夺与整合
一怒为红颜加快。如美国知名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D&B)业务
基本覆盖东盟地区。早期,D&B分别在泰国、新加坡
等六国建立分支机构,并通过D&B越南分公司获得
在文莱、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四国的特许经营权。
与此同时,欧洲知名企业征信机构科孚(CRIF)也积
极布局东盟市场,2017—2019年连续收购印度尼西
亚、越南、菲律宾及新加坡等四国5家企业征信机构。
三是国际征信机构协助完善东盟国家个人征信
体系。国际知名个人征信机构通过技术支持或参股
当地征信机构等方式与部分东盟国家开展合作。柬
埔寨、缅甸、越南等三国分别通过引入艾可飞
(Equifax)、科孚(CRIF)帮助其提升国内征信系统建
设,泰国、菲律宾则引入环联(TransUnion)、康普斯坎
(Compuscan)公司帮助提升个人征信服务水平。此
外,美国知名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费埃哲(FICO)为
马来西亚征信机构CTOS提供信用评分技术。
四是国际评级机构构成东盟评级市场主体。新
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等
六国共设立了11家信用评级机构,5家为亚洲信用
评级协会成员。根据出资成分分析,11家信用评级
机构中,外资机构约占一半。其中,标准普尔、穆迪
和惠誉均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惠誉在泰国、印度
尼西亚设立全资子公司,标准普尔参股马来西亚最
大的信用评级机构,表明国际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
东盟信用评级市场参与程度较高。
三、中国与东盟十国的征信信息跨境流动情况
相较于中国金融机构,东盟金融机构体量不大,客观上对征信信息利用程度偏低,征信信息跨境流动不够高效。
一是中国金融机构获取东盟国家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主要渠道。据了解,目前中国没有针对东盟十国搭建信用信息交流专用渠道,获取东盟信用信息的渠道与获取其他国家的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1)通过东盟国家搭建的互联网公开平台获取信用信息;(2)通过本国金融机构在信息主体所在国的分支机构向该国征信系统申请查询其信用报告及等级;(3)要求信息主体自行提供信用信息;(4)通过国家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获取信息主体贸易往来业务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5)边境地区通过跨境实地调查等形式了解信用信息。
二是东盟金融机构获取中国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主要渠道。对于在东盟境内开展投融资等活动的信息主体,东盟金融机构以收集该主体在本国境内的信用信息为主,当需要中国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时,主要有以下五种获取渠道:(1)通过本国投资委员会等机构获取中资企业的相关信息;(2)通过本国母公司的信息共享获取在华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3)有跨境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借海外机构网络,获取信用信息;(4)要求信息主体自行提交相关信息资料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5)边境地区通过跨境实地调查等形式了解信用信息。
四、推进中国—东盟跨境征信合作的建议
在新的形势下,要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征信合作相结合,加速形成经贸与征信双向促进的新格局。
(一)补齐跨境征信合作盲点,推动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走向东盟
以市场需求为引领,结合东盟各国现实条件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深化双边征信领域的合作。结合东盟部分国家征信市场准入较为宽松的特点,鼓励国内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将东南亚作为海外业务的重要走出地[2]。对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可重点加强双方协作,积极引导,加快进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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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这些国家与中国同业机构强强联合;对于文莱、柬埔寨、缅甸等金融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国家,可考虑提供中国方案和技术援助,为畅通征信信息流动渠道夯实基础。此外,持续跟踪东盟国家征信法规制度、机构动态,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平台和驻外金融机构等,“探路”中国与东盟跨境征信合作机制。
(二)利用国际分工实现优势互补,建立中国-东盟征信合作桥梁
国际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较早进入东盟市场,推动了东盟逐步完善征信相关法律框架、制度管理、技术标准衔接、信息安全保障、合作协调机制。国内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与深耕东盟业务的国际知名征信机构科孚(CRIF)、邓白氏(D&B)、艾可飞(Equifax)和环联(TransUnion)开展合作,以国际知名征信机构国内子公司作为突破口,对接东盟分支机构,集成国际征信机构现有东盟资源,共同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息采集与流动。与此同时,加强与东盟本土征信机构的沟通联系,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利用国际分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培育东盟征信市场。
(三)凝聚互联网先进技术力量,促进征信信息有效整合与自由流动
充分发挥近年来中国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领先优势,积极引导国内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开发面向东盟的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及区块链等技术的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在符合当地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深度采集、挖掘和分析东盟国家互联网公开的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信用信息,整合数据资源,并面向东盟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征信增值服务。不仅如此,国内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也须引进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采取战略入股、技术交流等方式开展合作,主动拥抱国际征信标准,鼓励市场主体在跨境经营中使用信用报告和评级报告。
(四)发挥亚洲评级协会作用,实现信用评级服务提质扩面
目前,中国有5家信用评级机构是亚洲评级协会成员,可通过运用亚洲评级协会等国际组织便利,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推进信用评级结果互认,积极帮助东盟信用评级机构加入国际性组织,提高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充分利用“双循环”的战略布局,与亚洲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帮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国企业寻求海外发展的机遇,构建多元化国际经贸格局。重点针对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等三国和边境前沿地带,着重针对边贸服务、落地加工、两国双园等运营主体,推进信用评级机构与运营主体开展商业合作。
参考文献:
[1]邹智,陆信宇,符志杰.中越跨境征信合作路径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20(5):51-54.
[2]郭庆祥,张颖君.征信体系建设跨境合作探讨[J].征信, 2018(1):28-30.
(责任编辑:赵轲轲)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Characteristics and Enlightenment of Credit
Market in Ten ASEAN Countries
Li Guilin1,Su Shan1,Jiang Dongyang1,Lu Xinyu2
(1.Nanning Central Sub-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Nanning530028,Guangxi, China;2.Fangchenggang City Central Sub-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angchenggang538001,Guangxi,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ly frequent bilateral trade and investment exchange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China’s largest trading partner,cross-border credit cooperation has become an urgent demand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sharing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f China and ASEAN.However, there is little domestic research on ASEAN’s credit industry,and cross-border credit cooperation lacks a “fulcrum”.By combing the development of credit market in ten ASEAN countries,such as Singapore,Malaysia and Indonesia,summarizing the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ASEAN credit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analyzing the current cross-border flow mode of credit inform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and combining the bilateral credi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Guangxi’s exploration practice,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targeted policy suggestions of encouraging domestic institutions to take Southeast Asia as a place to go out,establishing cooperation with ASEAN resources of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credit agencies,using big data technology to promote credit information flow and promoting mutual recognition of credit rating results.
Key words:ASEAN countries;credit market;credit cooperation;cross-b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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