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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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律师的个⼈所得税税务筹划
对于事务所律师的个⼈所得税税务筹划有什么呢?我们应当如何了解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994年的个⼈所得税改⾰以来,律师⾏业⼀直被作为⾼收⼊⾏业列于个⼈所得税征管⼯作重点管理对象之⼀。近⼏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度的加强,律师更是被定为⾼收⼊体⽽实⾏重点监管。如何进⾏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作为⼀名税务律师,笔者借此⽂探讨律师个⼈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期能对⼴⼤读者有所启⽰。
⼀、律师个⼈所得税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员取得收⼊征收个⼈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中的规定,律师因⾝份不同,交纳个⼈所得税的种类和⽅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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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49号⽂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应税项⽬征收个⼈所得税。”具
体⽽⾔,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例或者事先约定的⽐例计算各合伙⼈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式,从⽽也对律师个⼈所得税的计征产⽣较⼤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励的征税⽅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式。在该种征收⽅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成本+费⽤+损失+准予扣除的税⾦)。各合伙⼈应纳个⼈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例或约定⽐例-费⽤扣除标准)×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例各为三分之⼀。聘⽤律师3⼈,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付D律师⼯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资,其办案收⼊按2:8的⽐例在律所和个⼈间分配;F律师每⽉领取⼯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承
办案件收⼊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留七成。兼职律师1⼈G每⽉领取⼯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所得税均由个⼈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损失及税⾦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趣事
ABC三位合伙⼈在2007年各应交个⼈所得税:
[(5,000,000-2,900,000)&spanide;3-19,200)]×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式材料科学与工程就业前景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式。核定征收⽅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种为“核定征收率”⽅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所得税,北京、⼴州等省均采取该种⽅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所得税额=全所收⼊总额×出资⽐例(或约定⽐例)×征收率。
笔记本字母数字切换另外⼀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式。该种征收⽅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总额乘以⼀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应税项⽬选择适⽤税率,计算出个⼈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所得税额=(全所收⼊总额×出资⽐例(或约定⽐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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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所得税属于地⽅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较⽽⾔,因第⼀种⽅法操作简单,被采⽤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所得税征收⽅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交纳个税⽅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确定适⽤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例的,按合伙⼈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经营收⼊额(季度累计)征收率(%)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
⼆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
三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季度全所收⼊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员收费共25万元。如采取核定征收⽅式,合伙⼈第⼀季度A、B、C三名合伙⼈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250,000×6%=65,000元。对上述税⾦,A、B、C可以约定交纳⽐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律师固定薪⾦,可将聘⽤律师分为三种类型:
第⼀类是薪⾦律师。薪⾦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根据149号⽂规定,对薪⾦律师每⽉收⼊以“⼯资、薪⾦所得”应税项⽬计征个⼈所得税。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第⼆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业务收⼊的固定⽐例⽀付其⼯资。根据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员等费⽤),则以分成收⼊扣除办案⽀出,余额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中扣除办理案件⽀出费⽤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般为律师当⽉分成收⼊的30%;第⼆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费⽤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计征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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