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指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指引
脱军用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编者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差异很大,且个人所得税在国地税合并之前属于地税征收,各地政策不一,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为蓝本,对实务中存在的不明确和争议之处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个人转让股权的情形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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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以违约金、补偿金等各种名目变相压低股权转让收入的方式,以及约定股权转让后变相的后续收入都会被界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此处类似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规定。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visio 2013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对此规定,编者认为,既然是股
东股权转让,那转让主体为股东,股权对应的是净资产,而非资产,债权债务属于公司,不应在计算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时考虑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和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不然就混淆了股东股权转让和公司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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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编者认为,上述(1)要注意不是转让收入偏低,而是明显偏低,关于偏低的度如何掌握?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二条提到:“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关于正当理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
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编者认为上述(2)中应当包括岳父母,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12号)
母亲节祝福文案受赠方取得的受赠股权所得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
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二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发现有问题的,应核定其转让价格,依法补征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对于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当然此政策属于地方规定,但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个人所得税法并无“接受捐赠收入”项目,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受赠方取得的受赠股权站在受赠方角度,并未进行财产转让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似有不妥,当然到底征不征,按哪个项目征,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应先不征,明确之后,若规定征,也不应追溯,这样才符合法治精神。
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按照规定有: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
、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挞皮三、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按照规定,编者认为上述确认方法,总体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还要讲求合理性。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项(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
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外的情形,股权原值如何确认?(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规定,对于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规定,股东以受赠方式取得股权的,其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原赠与人取得该股权的实际成本及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南昌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东以受赠方式取得股权的,原赠与人属应征所得税范围的,其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原赠与人的计税交易价格及受赠方负担的相关税费确定。原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属不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范围的,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原赠与人取得该股权的实际成本及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计税成本。对于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编者认为,南昌市的规定更为合理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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