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醉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方文军
    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没有疑义,但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该罪,则常常引发很大争议。
雪景描写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可见,“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有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希望或者者放任危害结果(包含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务必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推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醉
教师节三句半酒驾车能够分为多种情形,不一致情形下需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厘清界限的程度也不一致。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即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
    (八)》施行前属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
    (八)》施行后通常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假如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比如,行为人在繁华路段醉酒驾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者高速逆行,导致很多车辆急刹车,给其他驾车者与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能够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下列有期徒刑。当然,由于醉酒驾车出现具体危险但又没有造成事故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故关于此类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极个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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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者财产缺失等后果的。对此,很多人认为,
中学生教师节演讲稿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一致于普通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缺乏有效操纵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与侵害性,而醉驾者明知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表达了对醉酒驾车肇事犯罪的从严惩处,但实践中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较为复杂,如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与罪刑相习惯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即使是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者财产缺失的,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性,而不能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歌颂老师的作文    (1)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假如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者造成财产缺失较小,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简称《解释》)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通常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紧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有意,但关于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假如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有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确有证据说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有意心态,也还要看其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者也可能出于报复目的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者者车辆实施撞击,如今醉驾者可能构成有意伤害罪、有意杀人罪或者者有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马关条约时间    假如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属于一次撞击,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者财产缺失的后果达到了《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通常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肇事后果加重,并不当然说明醉驾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同等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不等于醉驾者对肇事后果一定持有意心态。实践中存在较大认识分歧的情形是,醉驾者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重大的伤亡后果,如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者要紧责任,或者者致6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此情形能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意见认为,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严重的伤亡后果,说明行为人醉驾程度严重,基本丧失对车辆的操纵能力,且多属于严重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高,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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